中小型船东体系文件调整刻不容缓
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
专栏 / 瀛泰航运法讯 原载:航运界(ID:shipsh)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已分别于2003年1月1日、2004年7月1日起、2007年7月1日起对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第二批国内航行船舶(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生效,第三批对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生效。
此次公布生效的船舶包括:(1)沿海载客定额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内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2)150总吨及以下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3)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500总吨以下油船;(4)沿海500总吨及以上省内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5)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散货船和其他货船。要求上述船舶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按照上述规定,若在上述期限内未符合《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经营上述船舶的航运公司将无法从事水路运输的经营业务,船舶将无法营运,这将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海事管理机关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若船舶在营运期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还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以下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一、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 6 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 6 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 1 艘船上运行 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 3 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第四批的生效名单相比于之前的三批名单而言,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船东,中小型船东整体运营实力相对于大公司偏弱,往往不会设置专门的合规或者安全体系岗位,即使有的公司已经调整了体系问题,但对相应人员也缺乏必要的培训,在海事部门检查的时候往往发现也只是做了一些表面应付文章,但中小型船东的事故率又往往是最高的,因此,需要中小型船东对这一问题充分重视,在国家重点关注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的大形势下,对安全体系的建设不能敷衍了事。更进一步说,如果安全体系合规没有处理妥善,也将影响到船舶保险保单的效力,可能给航运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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