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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都十岁了,还争夺抚养权?用这方法,法院都会判给你!

法律知识要点:从小编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发生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大战,其实用抚养权争夺大战更为贴切,因为大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更为激烈,不过对于子女由哪一直接抚养更合适,法律也亦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小编希望当事人双方能理性的对待子女的抚养问题,下面小编来说说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实务中无法适应具体复杂的案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条文,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了细分。

从条文的内容看,根据子女年龄来确定抚养问题,总共有三类:一是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二是子女十周岁以上的,根据子女的意见;三是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按优势条件确定。

从上面的内容看,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仅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才有尽力争取的可能,对于另外两种年龄段的子女,因为有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争取的难度较大,所以当事人对处于这种年龄段的子女,应当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女儿王某怡,2007年生育女儿王某涵。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渐渐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王某怡,王某涵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都由原告抚养,至少应有一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王某涵据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王某涵予以支持。

婚生女王某怡已满10岁,庭审中其明确表示随母亲生活,故判决王某怡由原告抚养,根据小孩的需要和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怡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

婚生女王某涵判令由被告抚养,根据被告的意愿,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对于对方抚养的小孩,双方均可每周探视一次。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石秀与被告王少锋离婚。婚生女王某怡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婚生女王某涵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石秀每周可探视王某涵一次,被告王少锋每周可探视王某怡一次。位于某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人民币27.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婚生女王某怡已满10岁,所以法院直接确定由原告抚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其愿意跟随父母的哪一方生活,是其真实的感受。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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