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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知识要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是施工方承担,但是发包人会不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呢?当然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项就是对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共有以下三种: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承包人要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工程的设计有缺陷,建筑工程质量将难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设计要符合质量的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等工程技术资料要符合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原因是由设计造成的,提供该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的发包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后,设计缺陷是由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亦有权向设计人员追究责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项比较容易理解,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要求,如果工程建设是由发包方提供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方理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应当因此承担工程质量的责任。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总承包人可能利用工程分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而做出的,但该项规范的是发包人的行为,即如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的,建设工程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建筑工程公司诉: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的B32号地块商住用房(3#、4#、7#、8#、9#、29#-33#、商业B二、商业B及商业C)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价为2650万元。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于2016年6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不包括屋面工程)为39700748元。
期间及之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价款,经结算尚余2035037.4元工程价款至今未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果。审理中,因置业公司支付了49万元,建筑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为1545037.4元。
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350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实际上是保修金,工程款被告已经全部付清。原告在保修期间未尽保修义务,导致被告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现已维修完毕,维修费中涉及到原告的工程保修金为560768元。另,原告主张保修金总额只剩1545037.4元,且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6月16日,置业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确认竣工结算价39700748元,截至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前,置业公司共结欠工程款2035037.4元,本案审理中,置业公司支付了49万元,故尚欠1545037.4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在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置业公司主张,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担保修责任,因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置业公司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共产生费用560728元。
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维修部分的涉案工程外墙、保温、涂料以及屋面、防水、屋面瓦等工程不属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范围,是由置业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称:因承诺书中涉及的工程,原告建筑工程公司不具有施工能力,所以置业公司指定其他人施工,与建筑工程公司无关。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发包人置业公司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外墙涂料、外墙石材(不含面砖)、铝合金门窗、太阳能、进户门等专业工程。
在涉案工程竣工前,置业公司又向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置业公司承诺只要建筑工程公司协助置业公司在涂料、门窗、保温、石材、屋面、进户门、车库门、防火门的工程资料上盖章,上述工程的“其他一切事宜与建筑工程公司无关”。
由此可见,涉案工程存在置业公司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置业公司指定的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应由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从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的内容分析,关于其指定的分包工程,如今后出现质量问题,也与建筑工程公司无关。
从维修清单来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维修的部位,均属于置业公司直接指定分包人负责的专业工程,因此,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置业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现保修金返还的期限已届满,双方对未返还的保修金共1545037.4元没有异议,置业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维修费5607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返还该金额的保修金,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450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503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置业公司为发包人,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外墙涂料、外墙石材、防水、铝合金门窗、太阳能、进户门等专业工程,并向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出具《承诺书》,上述工程与建筑工程公司无关。而发生维修的部位,均属于置业公司直接指定分包人负责的专业工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法院判决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维修费用,被告置业公司需全额退还保修金15450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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