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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公司未履行完的合同怎么办?管理人有2个选择!

导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企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破产受理前所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木业公司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告木业公司的股东陈某军与被告能源公司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能源公司将位于工业园区的10号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包括室内固定装潢,绿化苗木)转让于第三人陈某军,转让价款共计1950万元,转让的部分对外租赁房产,被告能源公司确保租赁期满承租人搬出。

2014年11月20日,被告能源公司与原告木业公司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变更协议,约定被告能源公司将《资产转让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受让人变更为木业公司,并于当日将转让资产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5月17日,法院裁定受理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能源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除被告能源公司租赁合同,并于2017年7月1日,向被告能源公司发出《交付财产通知书》,要求被告能源公司向管理人交付占有破产人的财产,但被告能源公司拒绝交付。

原告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能源公司、第三人电子公司、照明公司共同腾退坐落于工业园区10号房地产,并将持有财产交付于原告木业公司管理人。

被告能源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被告能源公司一直使用、占有标的物,且原告木业公司一直未能履约,是以租赁方式行使留置权,该权利高于其他抵押等权利。

第三人电子公司、照明公司共同述称,第三人是通过转租形式向被告能源公司租赁,且已支付了租金280万元,不同意原告木业公司的诉请。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现原告木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决定解除木业公司与被告能源公司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并将该决定于2017年6月18日通知被告能源公司。被告能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通知后,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能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能源公司应配合腾退厂区并移交财产。

被告能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转租合同关系,但该转租合同系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能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从合同。故对原告木业公司要求被告能源公司腾退并交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对原告木业公司要求第三人腾退并交付的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能源公司、第三人电子公司、照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工业园区的10号房地产,并将持有的原告木业公司的财产交还其管理人。

案例评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企业破产受理后,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该合同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这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上的要求,否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二、该合同必须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如果是破产企业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则破产企业对合同相对方享有债权,列入破产财产;如果是合同相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则合同相对方可以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

三、破产企业管理人有权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对于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决定权,只能被动的接受管理人的选择。

四、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可以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是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因解除合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害,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该案中,原告木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选择的是解除与被告能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由于被告能源公司未按时交还位于工业园区的10号房地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能源公司及次承租人电子公司、照明公司均有腾退及交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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