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
一对儿同音不同义的词
见过这样一个合同纠纷案例:
浙江某建筑公司向一商家购买一批建材,约定以定金方式作为债权担保并实际支付了10万元。由于该商家违约未及时供货,致使所承包的工程延期。建筑公司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以赔偿损失。商家答辩曰:双方并无定金约定,有合同文本及收款收据为证。
建筑公司这才发现,购货合同以及收款收据中确无“定金”二字,统统写的是“订金”。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败诉。
一字之差,白白损失了10万元!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违约行为出现时,定金有着违约金的性质。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而“订金”则不是,它只是一个普通词语。
“订金”不具备合同担保功能,而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在货款结算中充当购销双方交易的一种支付手段。
“定金”与“订金”,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后果上均大相径庭,签订合同时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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