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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纷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带来了哪些调整和变化?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已近40年,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为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保障司法改革全面深化,确有必要把改革中形成的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经过三次审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本次修订迎来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幅度的修改,不仅条文数目从2006年的40条增加到现在的59条,体系框架上也做了很大调整。记者将在本篇对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最新修订做一组亮点盘点,说一说新修订的内容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受理3省区案件

增设专门法院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对专门人民法院进行部分罗列并作相关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纠纷诉讼的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为宏观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增巡回法庭制度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挂牌,仅仅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两个巡回法庭成立后,在推动审判重心下移、保障跨区划案件裁判公正、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为了更进一步扩大辐射面,2016年年底,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自此,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由两个增加到6个,巡回法庭管辖的省区市由6个扩大到26个,实现了管辖范围全覆盖。6个巡回法庭,2017年共审结案件12124件,结案率均超过90%;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7873件,审结6140件。足以说明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排头兵”“试验田”,巡回法庭工作成效显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

落实司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领域所展开的一系列改革中,无论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是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都是本轮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地方。但即便骨头再难啃、问题再难解决,经过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基础性改革得到有序平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正逐步得到显现。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9月和2017年8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指导性文件,为各级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基本遵循。

几年来,通过精准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初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这也是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合格的改革答卷。

此次将司法责任制落实入法,更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亮点之一,这也是为什么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见证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

可以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本次修改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做了较大程度的补充和修改。不仅数目上,从2006年的一条三款增加到现在的四条十款。更在内容上,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公开机制等内容。

首先,进一步厘清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同时,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其次,明确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明确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是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新的组织机构。

第三,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厘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也即,经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合议庭将需要提交的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责任上,明确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见证法官队伍专业化

本次修订在第四章规定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初任法官需由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过往至今,对司法队伍的要求经历了从低门槛到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再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具备其他条件,可以看到发展过程对审判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是司法队伍专业化发展的体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自上而下地规范了法院领导干部的选拔交流条件,更好实现领导干部队伍的专业化。

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值得肯定的是,这一规定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将更多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当中,从而作出公正审判。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办、国办联合发文,要求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充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此次修改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增加追究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领导干部的责任,保障法官专心依法裁判、依法履职。

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公开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不仅需要做到,还需要透过公开让人民群众看得到。接受监督过程中,倒逼办案执法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健全国家法治的好办法。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随着四大平台的陆续建成运行,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构建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真正做到,公平正义不仅要做到,还要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看到。

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法,在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这不仅顺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潮流,也肯定了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

2018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首次“大修”圆满落幕。回顾过往,40年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出台和修订见证了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司法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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