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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证监会IPO反馈意见之财务问题汇编(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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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网友整理。


1、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申报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约为5316万元、12290万元、17497万元和1024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约为53%、52%、51%和58%,请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1)从产品种类、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方面进一步说明并分析申报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原因;(2)从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进一步说明并分析申报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对于数字接口模块的毛利率,请予以重点说明;(3)请发行人说明2012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约522万元)的有关交易情况;(4)发行人申报期内销售费用分别约为69万元、283万元、526万元和112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销售费用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可划分为国内销售收入和出口销售收入,根据销售模式又可划分为经销模式收入和直销模式收入。(1)请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经济合同的有关条款进一步说明国内销售收入和出口销售收入的收入、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并做补充披露;(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3)请发行人按照直销、经销模式说明申报期内各年度的定价情况、直销、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代销的情形、直销、经销模式的营业收入以及申报期内各年度经销商模式销售收入的最终销售确认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2012-2015年度第2季度的收入金额和占其当年收入的比例情况以及在上述期间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入确认;(5)请发行人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申报期内重要销售交易(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是否存在由于产品质量或提供劳务不符合相关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因而出现争议或销售退回的情况并说明上述销售交易相关合同是否正常履行;(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出口客户的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申报期内各年度海关出口数据,与发行人的账面出口收入金额进行对比,如有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披露申报期内各年度前5名客户和前5名供应商的有关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逐客户说明申报期内向前5名客户(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请分别列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的主要内容、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回款情况等;(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前5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以及供应商发生变更(如有)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分别约为964万元、810万元、805万元和3095万元,(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2)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或提供劳务,下同)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4)请发行人说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5)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即逾期款项)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申报期内各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约为1172万元、90万元、3462万元和2701万元,(1)请发行人逐项说明申报期内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发生额(如有)的有关情况,是否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以及应收票据在申报期内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2)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应收票据中发生额是否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如有,请发行人逐项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有关交易情况以及在以后年度的收款情况,对于收到后又对外背书转让(或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请明确说明该项票据的后续交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追偿风险;如没有,也请明确说明;(3)请发行人明确说明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列示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


2、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71%、74.89%和75.8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起大部分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并适当降低产品价格,而同行业公司较多采取自身承担运输费用并提高产品价格方式。运输费用承担主体的不同造成公司产品价格低于同行业公司”。2012-2015年,发行人运输费分别为3854.56万元、281.93万元、416.73万元和453.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末的经销商数量、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及变化原因,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经销商的销售最终实现情况。(2)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新增经销商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及原因。(3)名称使用“雄塑”字样的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家数、名称、销售金额)及原因,是否存在仅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经销商,如存在,披露该等经销商销售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于2013年调整运费承担政策的原因,未采取行业普遍运费承担方式的原因;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发行人调整运费承担方式并降低产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或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用“经销 直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经销商约500家。报告期经销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62.59%、71.00%、74.89%和73.1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8)按直销和经销分别披露收入确认具体原则方法、时点、结算方式及销售政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一步核查500多家经销商按从大到小销售金额累计占百分之七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PVC、PE和PPR单价下降,PE系列管道、PPR系列管道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铝塑管道单价上升和最近两年PPR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2)按照产品具体类别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净利率、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比较分析;(3)说明并披露各项产品及技术价格和销量是否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低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并对成长性补充发表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有产品结构、客户群体和销售渠道、运输费用承担主体、包装费账务处理的差异等几个方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客户群体是民用为主还是工程客户为主,运输费用和包装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铝塑管道近半年毛利率突增的数量因素分析;(3)PPR管道价格优惠对销量增长的敏感性分析;(4)结合上述具体因素,对分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进一步的数量因素分析;(5)请说明报告期产品平均售价、平均成本是否存在较大的波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前述问题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12.04%、10.49%、8.75%和12.94%。(1)请发行人按照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内容、单价、数量、销售金额和占比、具体销售方式、结算方式、毛利率、是否新增客户,说明是否为最终用户,以及其最终用户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产品的定价方式,并结合市场价格或第三方可比价格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3)请发行人提供各期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合作历史;(4)请发行人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要求,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6)请发行人说明PVC、PE、PPR各类产品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按下游客户分类的收入构成情况;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7)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与上述客户之间的交易金额及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新增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欠款方与同期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销售真实性的主要核查手段和核查过程。请发行人律师就客户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508.13万元、13,319.73万元、8,550.11万元和8,825.84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9.37%、23.41%、14.34%和19.75%。(1)请具体分析销售模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额度及账期)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与业务经营变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具有逻辑对应关系;(2)报告期内每年度应收账款新增、收回情况,分析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内部制度的有效性;(3)请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形,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其与信用期政策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客户以其他资产抵债的情形或其他债务重组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给予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所不同,是否存在放宽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信用期限的情形,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超出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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