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上海法院以(2022)沪民辖84号案例,认为债务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与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出资纠纷原则上由(债务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上案例,出自上海高院,因此上海高院下辖法院均援引此案例。
选择股东出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释义,该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东的行为。该纠纷,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再看《民事诉讼法》第26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后,会当然认为此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作为债权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会理所应当地认为该纠纷应当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即《公司法》所确立的人格否认制度。
通过对比以上两个纠纷案由,以请求权基础即法律规定来看,此类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系股东出资纠纷,应由债务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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