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3月,A区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建材公司货款600万余元。2017年3月,门窗公司起诉张某偿还45万余元货款后,B区法院依保全申请查封了张某名下汽车并于同年6月进入执行程序。此前的2017年4月,A区法院依建材公司执行申请对前述汽车采取轮候查封。对A区法院拍卖张某汽车所得26万余元,门窗公司主张其系“优先查封”,应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B区法院虽系汽车优先查封法院,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建材公司、门窗公司对汽车均无担保权、优先权,故应根据各自债权数额比例对拍卖余款进行分配,判决确认建材公司执行分配金额为25万余元。
法务总结:
一、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按照如下顺序:1、法定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给予优先查封普通债权人优于轮候查封债权人的特殊分配权益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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