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在国内及海外公开发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公报》创刊于1985年,月刊,栏目设置为:文献、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统计、司法文件、任免事项、裁判文书选登及案例。
《公报》坚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办刊指导思想,在指导审判实践、宣传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开、扩大与国外司法界的交流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公报》2015、2016连续两年荣膺“年度中国期刊海外发行50强”。
2017年的公报已经发布,让我们一起看一下今年公报案例及裁判文书选登中的知识产权案例有哪些?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017年第 1 期
行政
(2016)最高法行再21号
再审
案由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裁判摘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文书链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f4926cb6ed6a497260aa9813315db.html
2017年第 2 期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民事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二审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在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使用许可和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文书链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27d5ca365d5833fa4063bdd31bb74.html
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7年第 4 期
民事
(2015)民申字第3640号
再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摘要
在商标权共有的情况下,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共有人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文书链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cb8603e202b72c430c19700e15a1b.html
2017年第 5 期
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行政
(2014)行提字第8号
再审
案由
专利无效宣告
裁判摘要
1、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
2、化学领域产品发明技术方案的再现与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
3、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数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是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
文书链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22f1e22f764d24f01834818c5066a.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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