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中,最多的是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其次就是毒品犯罪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实现保命的目的,从过去已有的被判处死缓的毒品判例去研究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获取这些法院作出保命判决的裁判思路及判决理由,从而以法院更认可和更能接受的辩点和论证方式去说服办案人员,无疑是捷径之一,成功率也会有所提高。
对于毒品犯罪的判例,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毒品罪判例48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毒品犯罪判例75件。这75件判例中,罪名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涉罪行为;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9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66件。通过对这些判例的阅读分析,总结了以下27大保命的裁判要旨。期待跟各位读者、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
一、涉案毒品方面的原因:
1. 涉案毒品未作含量鉴定;
2. 毒品含量不高;
3. 涉案毒品数量虽然巨大,但为液体;
4. 查获毒品的数量并非特别多;
5. 涉案毒品数量尚未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
6. 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7. 鉴于本案毒品尚未交易成功,所购毒品未实际交付给购买人;
8. 涉案的毒品实际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
二、有反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或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1. 坦白;
2.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 在案件中罪责略轻于同案人;
4. 初犯、偶犯。
5. 犯罪未遂:
6. 受指使、雇佣参与毒品犯罪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系受指使、雇佣进行毒品犯罪;
7. 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
8. 部分毒品用于自吸;
9. 为获取少量报酬受人指使而参与毒品犯罪,地位相对较轻。
三、被告人的行为有利于侦查破案工作:
1. 有立功表现;
2. 在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时被告人指认了地点,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
3. 在同案人中被告人的供述最稳定,对定案起重要作用;
4.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毒品。
四、证据方面的原因:
1.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鉴于本案同案人尚未归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3. 本案的证据未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五、存在特情介入或诱惑侦查
1.特情介入的案件,并且是公安机关的线人首先提出毒品交易和毒品的数量,对各被告人决定处罚时应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体现;
2. 存在诱惑侦查的情况。
六、其他方面的原因:
案件属于家庭共同制造毒品犯罪。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司法机关认为不适合把一个家庭全部参与制造毒品的人都判处死刑。
来源: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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