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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天地|《白鹿原》与儒家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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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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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家陈忠实先生的《白鹿原》,作于1990年代初,曾获“茅盾文学奖”,乃中国当代文学史上里程碑式的长篇小说。《白鹿原》的故事与传统儒家文化的关系不浅。尤其书中主角“朱先生”,原型即为清末关中大儒牛兆濂;由族长“白嘉轩”引入、白鹿村人人诵读的《乡约》,原是北宋关学代表吕氏兄弟的老物件。这方面,陈忠实创作手记《寻找属于自己的句子》,卞寿堂专著《〈白鹿原〉文学原型考释》,已经说得很清楚。

  《白鹿原》因为与近世中国人普遍的儒家生活方式建立了广泛联系,从而能越出关中,在南北各地产生共鸣。耕读传家,勤俭自足,孝悌忠信,以祠堂为神圣空间,以书院为智慧之所,乃至聚族而居、小农生产,等等,无不是明清以迄民国时期全国性的图景。一言以蔽之,即儒家礼教背景下的中国近世乡土社会。到了白鹿村的新世代(白孝文、鹿兆鹏、黑娃一代),或留守,或投身此起彼伏的革命,以及最后书院之废弃,朱先生之被剖棺,则是对礼教式微、传统文化遭难的一个内涵相当完整的叙事,同样反映了全国同步的真实历史。《白鹿原》卷首作者自白之语,“小说是一个民族的秘史”,确未虚发。

  儒家关学殿军牛兆濂,关中民间传颂的“牛才子”,白嘉轩口中“白鹿原最好的一个先生”,所保守的文化传统具体说是程朱理学,即由北宋五子开拓,闽中朱子集成的道学。《白鹿原》里,朱先生谈理论的时候不多,经常跟弟子讲的话是“学为好人”,又说:“读书原为修身,正己才能正人正世;不修身不正己而去正人正世者,无一不是欺世盗名。”此类说辞,是正统的道学之教。清末,今文经学骤兴,急于用世,假设把朱先生设定为今文经学之儒如康有为,而非道学牛兆濂,说的话就会大不一样。

  近世儒门诸派系,崇礼教莫过于道学;关中礼教土壤深厚,离不开学人对道学的超常坚守。自北宋张载开山,关学就重礼。眉县张载以礼立教,究心于周孔礼学之因革。蓝田吕大钧创《乡约》,兄弟四人推行于乡。他们与宋儒司马光、二程,直到朱子定《家礼》、增损《吕氏乡约》等,共同完成了儒家从贵族之礼到庶民之礼的制订和试行,从而才有了后世浸润全社会的“封建礼教”。《白鹿原》里的宗族、祠堂、族谱、家训、乡约、书院、义塾等一系列东西,渊源在此。

  《白鹿原》的伟大之处便在于,20世纪以来被批倒的“礼教”在小说里得到正面观照。评论家雷达指出:“《白鹿原》的思想意蕴要用最简括的话来说,就是正面观照中华文化精神和这种文化培养的人格,进而探究民族的文化命运和历史命运。”(雷达《废墟上的精魂——〈白鹿原〉论》)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是陈忠实发现了白嘉轩这样一个人作为中华文化的正统人格代表。同时,陈忠实寻求价值中立的叙事,呈现一个个自然自在、遵循自身逻辑的中国人,由善恶自现,因此旧式精英代表朱先生、白嘉轩,其正面人格形象具有充足的说服力,没有强加的痕迹。写坏人、怪人容易,写正统的好人难,而陈忠实却写活了好人、正人白嘉轩;挑剔的现代读者可能不喜欢白嘉轩,却不能不敬重他。被打倒近百年的“封建家长”,重新站了起来,并且大气凛然。这是陈忠实的独到之处,奠定了《白鹿原》在当代文学史上的地位。

  《白鹿原》甚至对儒家的礼教伦常思想有补益之功。小说大篇幅表现了白嘉轩和他的长工鹿三的关系,而雇佣关系是儒家过去的三纲五伦不讲的,却是近世社会不能忽略、现代社会极为重要的一种固定人际关系。作为地主财东,白嘉轩仁义,不仅绝不欠薪,还处处为工人着想,与鹿三一张桌子吃饭,让女儿认作干爹;作为工人,鹿三本分尽职:“这是一个自尊自信的长工,以自己诚实的劳动取得白家两代主人的信任。”白嘉轩和鹿三之间平等的、兄弟般的情谊,颠覆了20世纪把“封建”雇佣关系当作剥削乃至奴役关系的主流书写,在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中,陈忠实也许又是第一人。白嘉轩之善待雇工,合乎他的做人哲学和性情,是其内在仁义道德的自然发用;本分的鹿三同样如此,没有上过学,情感笨拙,但足够忠厚。在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之外,陈忠实以他对历史和现实生活生产秩序的老到观察,留下了或许可以称为第六伦的雇—佣有义(或劳—资有义)的样本。

  陈忠实以文学家的身份表彰、传播关学以及儒家文明,此为其功。但《白鹿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保存了“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传统文化的负面看法,或者说,重复了鲁迅、胡适等人“礼教吃人”的论调。对白嘉轩这个角色陈忠实自己评价道:“他背负的精神封建道德……有时就变成非常残忍的一面,吃人的一面。”(陈忠实、张英《白鹿原上看风景——关于当前长篇小说创作和〈白鹿原〉》)人们津津乐道的例子就是田小娥,因为与黑娃私奔得不到家族认可,最后惨死。田小娥先后与三个男人偷情,是一个生命纯任性本能驱动的弗洛伊德主义角色,置于世界不同文化背景下都非光彩之人,然而却博得了许多现代派读者的同情。其实“田小娥”没有原型,可能是全书最虚构的一个角色。陈忠实读了旧县志许多“贞妇烈女”传记之后,刻意设计了田小娥作为反例:“在彰显封建道德的无以数计的女性榜样的名册里,我首先感到的是最基本的作为女人本性所受到的摧残,便产生了一个纯粹出于人性本能的抗争者叛逆者的人物。”(陈忠实《寻找属于自己的句子》)雷达在这方面再次肯定了陈忠实:“作者一面不无赞赏地描写白嘉轩的仁义境界和人格魅力,一面又毫不留情地揭露宗法文化的噬人本质。”他举了白孝文偷情期间阳痿、鹿子霖儿媳守活寡患淫疯病而死,作为“礼教杀人”却找不到凶手的例子。

▲长篇小说《白鹿原》1993初版封面

“礼教吃人”是一个笼统归因的命题,不利于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古今中外任何现实的道德、法律、理性秩序中,都存在公共秩序导致个人不幸的例子,单独批判“礼教吃人”是没有多少真理意义的,因为你可以同等找出一系列资本主义吃人、启蒙运动吃人、进化论吃人、民主吃人、科学吃人的例子。

  《白鹿原》写作中对儒家礼教的认识偏差,关键一处跟《乡约》的执行有关,乡约执行则跟田小娥命运有关。违反《乡约》的村民如何惩罚?族长白嘉轩宣布:“凡是违犯《乡约》条文的事,由徐先生记载下来;犯过三回者,按其情节轻重处罚。”处罚条例包括罚跪、罚款、罚粮以及鞭抽板打。然后田小娥与黑娃同居后初次与他人偷情,便遭到“干酸枣棵子捆成的刺刷”公开抽打用刑,从脸到胸到背全被抽烂,白嘉轩、大户鹿子霖带头,族人蜂拥而上,个个抽打淫妇而后快。这一幕是陈忠实所谓封建道德摧残女人的高潮展示,读者对“弱女子”田小娥的同情、对“卫道士”白嘉轩的恨意油然而生,所以是关键。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前言犯过三回才罚,后则初犯即用最高刑,情节照应未周。此其一,但属小问题。

问题之大者在于,田小娥所受之刑并不代表礼教,不代表道学。田小娥这一出简直是明代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第十二卷大儒朱熹严刑拷打名妓严蕊、清末《狄公案》第三十回狄仁杰令淫妇骑木驴游街示众的翻版,都是小说家言。小说家有创作自由,虚构无可厚非,但读者不可反虚构为真实。

  以下略说中国近世真实的乡约族规,以对照小说之虚构。

  先说道学家的《乡约》。白嘉轩实行的乡约按说是关中相传的《吕氏乡约》,可是后者并无肉刑。吕大临兄弟制订并推行乡间的乡约有明确的《罚式》:“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也就是罚钱。碰到怙恶不悛者,经“众议”可“绝之”,也就是开除出约。田小娥大抵属于“犯义之过”的第二条“行止踰违”(踰礼违法),便是罚五百文钱(宋代物价),此外并无肉刑。倘再犯,至多是断绝关系。从历史来讲,明清广泛应用的实为朱子的《增损吕氏乡约》,朱子为了让穷人也能入约,从而“贫富可通行”,更是连罚钱的条款也删去了。它对过失者的处理是:“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小的过失单独劝诫一下,大的过失才正式通告,要求公开认错,若始终不改,则自行退约。可以说吕氏乡约已然非常温和,朱子乡约更是充满温情,与无情鞭打田小娥的一幕相去何啻天壤?

  再说族规。我们假设白鹿村没有完全遵行《(朱子)吕氏乡约》,是因为另有一套族规。明清时期,一些地方的一部分家族存在残酷处死族人的族规家法,杖责(鞭打)有之,沈从文小说《萧萧》提到的“沉潭”(浸猪笼)也有之。据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一书整理:毗陵朱氏,为强盗,合族共同打死;益阳孙氏家族,忤逆父母、凌虐尊长、流入匪类,活埋、沉潭;沩宁何氏,盗窃,溺毙;建宁孔氏,反大常,处死;镇江赵氏,干名教,沉江;等等。需要注意,这些刑罚不见于儒家经典、历代刑律和正史,而是见于民间谱牒。

▲电视连续剧《白鹿原》海报

更需要明白的是,这些罚式即使在近世的民间社会,也不是主流。主流与否,是一个统计学问题。分言之,一看数量。明清以迄民国,成文的家法族规中,重罚奸淫至于处死的,要远远少于没有这种重罚的。美国学者王刘慧珍在其《传统的中国族规》(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lan Rules)统计了151种刻印于19121936年间的中国谱牒,明文禁止淫乱的有57个宗族,对淫乱规定了惩罚的只有28个,而最重的惩罚是出族、驱逐。特别地,近世并非到处是组织严密的大家族,在流行分家析产、没有几世同堂的地域(尤其北方),甚至不可能产生具有高度赏罚权力的族长或主脑机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族财产的集中程度决定了公共事权的大小,没有族田族产的族长就是空架子。这一大类家族,即使有能力纂修谱牒,载列族规,也往往没有罚式,因为根本无法真正执行。笔者家也有宗谱,清嘉庆间曾订立《族规》《族禁》,对犯禁者的实质惩罚止于宗谱除名而已。

  二看族规的代表性(关乎统计权重)。曹端是明初的理学家,其《家规辑略》对淫妇的惩罚颇残忍:“女子有作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于牛驴房,听其自死。”但历史上影响更大、代表性更高的,是苏州范氏的《义庄规矩》、浦江郑氏义门的族规,以及《朱子家礼》《朱子家训》《袁氏世范》《朱柏庐治家格言》等。后四书俱无惩罚规定。至于前二者,北宋范仲淹创家族义庄,绵延八百余年,手订《义庄规矩》,南宋嘉定间范良《续定规矩》补充了惩罚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罚分三等,至重者驱逐出乡(经官府批准)。始于南宋的浦江郑氏义门,其治家条规至明初由大儒宋濂帮助合订为《郑氏规范》,是后世家法族规的典范。其罚有箠打:“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但长一年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则会众而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此例用于郑氏子孙。另有妇女专章,罚式不同,其中有曰:“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可知对淫妇的惩罚仍是逐出家门,总之都无杖责乃至处死淫妇的条文。

  揆诸历史,礼与法的关系问题也不能不谈。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基本是礼法通用:礼为先,礼在国家有礼典如《大清通礼》《大清会典》,民间有《家礼》《乡约》《族规》等,基层之礼主要靠教化和舆论;礼有不足,则以法论罪量刑,中国一向拥有成熟的成文法,以强制手段作为礼乐教化的辅助,出礼则入刑。明清到民国,为维护夫妇之礼,刑律设有通奸罪,或杖刑(《大清律例》“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或徒刑(《中华民国刑法》“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要经过司法程序。照此,《白鹿原》中的田小娥本该送官依刑律处置。退一步说,即使宗族或村集体在特定时期被赋予了某种程度的民事管辖权,其用乡约族规(也是民间法、习惯法)处罚奸夫淫妇,量刑也不应该超过国家法。

  总之,对奸淫之人,由公众一同执刑,予以致命的惩罚,这种做法既不是儒家经典中的教条,也不是中国历史实践中的主流。《白鹿原》中构思的刺刷之刑能代表的是过去的非主流,若说代表了儒家传统或“封建道德”,则有失公允。在那些非主流的例子中,每一次真实发生的肉刑诚然是血淋淋的、难以接受的,但不可强与礼教挂钩。它们和现今世界各地不时耳闻的家庭暴力(对配偶、对小孩、对老人的暴力)一样,毋宁说是全人类的问题。陈忠实对《乡约》罚式的处理,给白鹿原上的儒家礼教制造了一块不该有的阴影。

「本文刊于《文史天地》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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