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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款挂失业务的处理及风险防范
对存款挂失业务的处理及风险防范
  作者:陈庚  2010年11月12日 10:49:20   来源:汉中办事处  浏览次数:173次

近年来,因存款挂失引起的经济纠纷常见诸于报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办理挂失的程序和条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又常有一种倾向对银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往往使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合理规避存款挂失中的操作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结合日常业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处理及规避风险进行初浅探讨,仅供参考。

(一)办理存款挂失时银行应认真履行的相关法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在遗失存折(存单)或银行卡的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够在申请挂失时,准确无误地向银行提供账号和金额,从而使银行工作人员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要求挂失申请人准确无误地提供上述情况,有可能被认为过于严苛。银行若因为挂失申请人不能准确无误地提供上述情况而拒绝受理挂失申请,有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存款被他人支取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放松甚至放弃上述审查,又有可能使储户的账户遭到第三人的错误乃至恶意冻结,从而使银行面临侵权之诉。对此,银行如何处理才算合规呢?可以按存款实名制相关要求来操作,开户网点可根据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查询存款的存在,也就是说准确提供开户身份证件号码是提出申请挂失的前提,挂失资金是否存在是受理挂失的关键。银行按客户提供的情况,通过内部查询确定开户身份证件号码正确且资金存在,应视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处置措施:对证件齐全的,可当场办理书面挂失;对证件不齐或暂时不能提供的,可视为特殊情况先办理口头挂失。

(二)谨慎对待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他人代办挂失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值得注意的是,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代办挂失手续时,不仅要审核储户本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储户、代理人照片等身份信息),而且需要审查有无委托关系。这些审查环节上,如果银行存在操作上的疏忽,未能审核出有关证件的真伪,则可能发生银行承受有关风险的问题。

(三)注意区别挂失和“提前支取”。挂失与提前支取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发生挂失诈骗,往往源于挂失申请人通过挂失来达到提前支取的目的。银行防范挂失风险的重点环节,尤其是挂失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问题应重点在于防控提前支取的风险。提前支取是存单挂失容易出差错的环节。根据监管法规的规定,存款人办理挂失7天后就可办理“提前支取”。银行为了避免存款被骗取,操作人员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单挂失”的真实性背景下,应该谨慎对待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应该坚持遵循相关规定的手续。

(四)防范储户利用存单挂失诈骗。有些储户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他人商业信任,在其存单未丢失的情况下,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待补发新存单后套取现金。储户还持原来的存单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交易对方遭受损失。在前述情形中,如果银行操作上存在不当或者疏忽,则势必陷入相关纠纷中去,并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利用挂失存单从事金融诈骗活动,这些诈骗行为都可能使银行卷入有关纠纷,尤其是银行存在操作上的瑕疵,则更容易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防范非储户本人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的风险。储户虽然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但是银行不能向代办人在挂失后补发新存单(折)或办理支取存款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换一句话说,委托代理情况办理存款挂失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但补领新存单则必须由储户本人亲自领取,决不能将新存单交给代理挂失人或他人,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充分保护储户的利益。如果银行疏忽规定,错误地将补发存单或者存折发放给代办人,则应该承担由此对储户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在办理挂失手续上不宜将夫妻视同一人。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共有特殊性,容易使得银行操作人员疏忽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来办理代办挂失、存款提前支取等手续,从而银行陷入有关存单纠纷中去。例如,丈夫私自到银行将妻子的存单挂失,并将存款全部取出转存,不久二人离婚。夫妻离婚纠纷中,妻子质疑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在储户本人没到场的情况下,就将其存单挂失,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并要求银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在严格遵守挂失办理手续要求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灵活性,银行不宜过于机械,而应该为储户权益着想适当地兼顾“特殊情况”。①如存款人死亡后,该存款该如何支取?应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将属于被继承人(存款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只有依法继承取得该笔存款的人方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存款的提取和过户手续。从银行提取存款时,合法的继承人需要有证明自己合法取款的证据,才能从银行方取得该存款的所有权。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需要继承人身份证明,存款人死亡证明等,银行凭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如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继承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就存款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进行审理,作出对该存款的处理的法律文书。银行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合法继承人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②如存款人重病昏迷无法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急需存款治病,存款该如何支取?此时银行更应该以人为本,从储户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解决问题。银行应派人去核对昏迷存款人的身份和核实病情及代领人的身份,可要求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让合法的继承人到公证处公证,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银行可直接将钱转到存款人所在医院的账户上,专项用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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