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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项汇总!

目录

1、非法添加物

2、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等危害物

3、微生物不合格

4、农药残留不合格

5、兽药残留不合格

6、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

7、质量指标不合格

8、其他

附1: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通告汇总

附2: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99批次不合格食品 较2020年增加30%

说明:

1、检测不合格项目下所列标准为2021年监督抽检不合格判定涉及标准,并非涉及该项目的所有标准。

2、不合格项目涉及产品类别和品名,仅为代表该类别或产品被检出过不合格,同类别或产品多次不合格的已经合并,时间关系没有统计每个不合格项2021年不合格总批次,有兴趣的可以参考后面的具体通告和汇总报道。

3、整理不易,转发请注明食品伙伴网整理。

4、时间关系,错误和不妥之处请指正,并多多包涵,小编微信18006452914。

【汇总】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通告及不合格项目知识汇总!
【抽检】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通报不合格指标知识汇总,建议收藏!

一、非法添加物

1、咖啡因

咖啡因又称咖啡碱,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咖啡因具有提神、醒脑等刺激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同时具有一定的成瘾性,长期或大量食用咖啡因会影响睡眠,甚至引起血压升高、心律失常等问题。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701)中规定,咖啡因在保健食品、代用茶中不得使用。保健食品、代用茶中检出咖啡因的原因,可能是与含咖啡因的产品共用生产线,也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违规添加。

2、匹可硫酸钠

匹可硫酸钠是一种缓泻药原料,临床用于各种便秘症、术后辅助排便和服用造影剂(硫酸钡)后促进排便。食用含有匹可硫酸钠的食品,可能存在恶心、下痢、肠胃道不适等不良反应,长期食用易形成依赖。匹可硫酸钠属于化学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蜜饯中检出匹可硫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达到产品暗示的排宿便减肥效果而违法添加。

3、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商品名为“万艾可”,用于治疗男性功能障碍。食用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存在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会对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饮料中检出西地那非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达到产品暗示的效果而违法添加。

4、麻黄碱

麻黄碱又称左旋麻黄碱、麻黄素,是一种生物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同时也属于国际奥委会严格禁止的兴奋剂。临床用于预防支气管哮喘发作和轻症的治疗,消除鼻黏膜充血所引起的鼻塞等。长期或大量食用检出麻黄碱的食品,可能出现震颤、焦虑、失眠、头痛、心悸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保健食品中检出麻黄碱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疗效,非法添加到保健食品中。

5、伪麻黄碱

伪麻黄碱是一种生物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同时也属于国际奥委会严格禁止的兴奋剂。临床上常用于减轻感冒、过敏性鼻炎、鼻炎及鼻窦炎引起的鼻充血症状。长期或大量食用检出伪麻黄碱的食品,可能出现中枢神经兴奋、失眠、头痛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保健食品中检出伪麻黄碱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疗效,非法添加到保健食品中。

6、甲基麻黄碱

甲基麻黄碱是一种生物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同时也属于国际奥委会严格禁止的兴奋剂。临床上常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过敏反应、感冒咳嗽等。长期或大量食用检出甲基麻黄碱的食品,可能出现头痛、头晕、心悸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保健食品中检出甲基麻黄碱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疗效,非法添加到保健食品中。

二、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等危害物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镉(以Cd计)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长期食用镉(以Cd计)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肾脏、肝脏和骨骼造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限量值为0.05mg/kg;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限量值为0.5mg/kg。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头足类)中的限量值为2.0mg/kg。

2021年抽检超标主要蔬菜品种有辣椒、韭菜、茄子,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的镉元素。水产动物产品主要有海水蟹、虾蛄、海水虾、带鱼、鱿鱼,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

2、总汞(以Hg计) 

汞是一种毒性较大、熔点低、易挥发的银色液体金属,俗称水银。食品中的汞元素主要以金属汞、无机汞和有机汞的形态存在,其对人体的毒性大小与其存在形态密切相关,危害较大的是有机汞。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在新鲜食用菌中总汞(以Hg计)限量值为0.1mg/kg,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

本次抽检的样品鸡枞菌(干制食用菌)的脱水率为94%(由生产企业提供),经折算后总汞(以Hg计)的限量值为1.7mg/kg。干制食用菌中总汞(以Hg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使用了含汞农药,或者使用了被汞污染的培养基质和生产用水。

3、铅(以Pb计)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可在人体内蓄积。长期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会对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以干重计)。藻类干制品中铅(以Pb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中铅含量超标,也可能是生产设备或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的限量值为0.1mg/kg。2021年抽检超标蔬菜主要有韭菜、姜、蔬菜干制品、酱腌菜,铅(以Pb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蔬菜原料中铅含量超标,也可能是生产设备或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960—2006)中规定,铅(以Pb计)最大限量值为0.2mg/kg。蔬菜干制品中铅(以Pb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蔬菜原料中铅含量超标,也可能是生产设备或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4、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N-二甲基亚硝胺在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所致或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

5、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芝麻花生仁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受到黄曲霉等霉菌的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玉米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受到黄曲霉等霉菌的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6、溴酸盐

溴酸盐一般在水中不存在,它是矿泉水及山泉水等多种含有溴化物的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产生的副产物。溴酸盐经动物试验证实有致癌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溴酸盐列为对人类可能致癌物质(2B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的最大限量值为0.01mg/L。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杀菌工艺不达标,导致消毒副产物溴酸盐含量超标。

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1、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婴幼儿免疫力低下,属于易感人群,食用了受微生物污染、卫生质量差的食品,极易引发呕吐腹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0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液体饮料一个样品的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2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值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3—2016)中规定,即食藻类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3×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中规定,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或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2.5×104CFU/g(或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3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3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中规定,酱油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5×104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3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17400—2015)中规定,方便面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17400—2015)中规定,方便米粉(米线)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年糕》(SB/T 10507—2008)中规定,水磨年糕微生物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中“熟制食品”的规定,即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最多允许1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000CFU/g。

企业标准《兰州牛肉面》(Q/LZKS0003S—2019)中规定,兰州牛肉面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

企业标准《领绣牌领绣颗粒》(Q/GDCQ 0091S—2017)中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g。

企业标准《油炸马铃薯片(丝)》(Q/CJX 0001S—2020)中规定,马铃薯片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

《即食果干果仁燕麦片》(Q/CZHK 0005S—2019)中规定,方便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3CFU/g。

《方便食品》(Q/HBK 0003S—2019)中规定,方便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3CFU/g。

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2、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个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一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中规定,固态或半固态产品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得超过0.92MPN/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中规定,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或CFU/mL),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或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中规定,同一批次产品5个独立包装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值均不得超过103CFU/g,且最多允许2个独立包装的检测值在102CFU/g和103CFU/g之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17400—2015)中规定,方便米粉(米线)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

企业标准《油炸马铃薯片(丝)》(Q/CJX 0001S—2020)中规定,马铃薯片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CFU/g。

食品中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的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导致的。

3、霉菌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食品中霉菌的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5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冲调谷物制品一个样品中霉菌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5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样品中霉菌最大限量值为25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5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霉菌计数不得超过200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GB 31636—2016)中规定,花粉中霉菌不得超过2×102CFU/g。

企业标准《方便食品》(Q/ZYM 0001S—2018)中规定,方便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霉菌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0CFU/g。

企业标准《领绣牌领绣颗粒》(Q/GDCQ 0091S—2017)中规定,霉菌最大限量值为25CFU/g。

企业标准《方便冲调食品》(Q/SDZM 0002S—2019)中规定,方便冲调食品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霉菌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检测结果超过50CFU/g。

食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4、酵母

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酵母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酵母菌落数。食品中酵母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酵母的最大限量值为20CFU/mL。

饮料中酵母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是产品储运条件不当导致。

5、霉菌和酵母

霉菌和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和酵母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的营养物质,降低其食用价值;长期食用霉菌和酵母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中规定,霉菌和酵母不得超过50CFU/g或50CFU/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不得超过103CFU/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中霉菌和酵母不得超过103CFU/g。

食用淀粉和保健食品中霉菌和酵母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

6、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

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四、农药残留量超标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21.9.3实施)

1、毒死蜱

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芹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2021版限量未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韭菜中毒死蜱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2、马拉硫磷

马拉硫磷是一种是高效低毒的杀虫、杀螨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马拉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马拉硫磷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mg/kg。芹菜中马拉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3、水胺硫磷

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硫代磷酰胺类杀虫剂,兼具胃毒和杀卵作用,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水稻和棉花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水胺硫磷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中水胺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值以下;茶叶中水胺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在种植环节违规使用该农药。

4、甲基异柳磷

甲基异柳磷,属高毒性的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农药,是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基异柳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基异柳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豇豆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5、克百威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克百威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克百威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韭菜中克百威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6、氧乐果

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有良好的触杀和胃毒作用。长期食用氧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氧乐果在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黄瓜中氧乐果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所致。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氧乐果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7、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广谱内吸性的高效杀菌剂,对低温高湿条件下发生的灰霉病、菌核病有显著效果,但菌株容易对其产生抗性。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8、多菌灵

多菌灵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多种作物因真菌引起的病害具有防治效果。长期食用多菌灵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多菌灵在菜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菜豆中多菌灵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9、灭蝇胺

灭蝇胺是一种具有触杀功能的昆虫生长调节剂,干扰蜕皮和蛹化,对美洲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长期食用灭蝇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0、倍硫磷

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1、甲拌磷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拌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韭菜中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芹菜中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12、丙溴磷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非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在叶片上有较好的渗透性,对柑橘红蜘蛛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丙溴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柑橘中丙溴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3、戊唑醇

戊唑醇是一种具有保护、治疗和铲除作用的内吸性杀菌剂,对芒果炭疽病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戊唑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戊唑醇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芒果中戊唑醇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4、啶虫脒

啶虫脒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啶虫脒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mg/kg。油菜(普通白菜)中啶虫脒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荚可食豆类蔬菜(食荚豌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4mg/kg。豇豆中啶虫脒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鳞茎类蔬菜(葱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韭菜中啶虫脒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啶虫脒在茄果类蔬菜(番茄、茄子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辣椒中啶虫脒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5、吡虫啉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6、氟虫腈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水生生物、家蚕、蜜蜂等具有较强的毒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氟虫腈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油麦菜中氟虫腈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17、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8、噻虫嗪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蛴螬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嗪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姜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19、三唑磷

三唑磷为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柑橘红蜘蛛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三唑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三唑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柑橘中三唑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0、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对豇豆中蓟马、豆荚螟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5mg/kg。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五、兽药残留量超标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农业部公告

1、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家禽和其他动物肌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100μg/kg。

鸡肉、猪肉、牛蛙、鳝鱼、泥鳅等淡水鱼、海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的原因,可能是违规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恩诺沙星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2、地塞米松

地塞米松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长效糖皮质激素,具有抗炎、抗毒素和抗过敏作用。长期食用地塞米松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蓄积,干扰人体的激素分泌体系和其它正常代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塞米松在猪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μg/kg。猪肉、牛肉中地塞米松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3、甲硝唑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对甲硝唑敏感的菌种有拟杆菌属、梭状芽孢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消化球菌属等。长期食用甲硝唑超标的蜂蜜,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皮肤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蜂蜜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海水鱼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在上市销售产品中检出。

4、氯霉素

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氯霉素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引起胃肠道症状、肝功能异常、血液系统异常等。我国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将氯霉素列为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蜂蜜中不得检出。蜂蜜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其抑菌效果好、相对廉价,蜂农在养殖中非法使用;也可能是日常使用的蜂药中含有氯霉素药物,或者养蜂环境中氯霉素的迁移污染。鸭肫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鸡蛋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违规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氯霉素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猪肉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5、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是一种工业染料,因具有杀菌和抗寄生虫的作用,曾用于水产养殖。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均对人体肝脏具有潜在致癌性。长期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将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贝类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6、地西泮

地西泮为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临床上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长期食用检出地西泮的食品,可能引起嗜睡、头昏、乏力和记忆力下降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鲫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为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保证其经运输后仍然鲜活而违规使用。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为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保证其经运输后仍然鲜活而违规使用。 

7、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为抗菌增效剂,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鳝鱼中甲氧苄啶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鸡肉中甲氧苄啶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8、地美硝唑

地美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原虫药,可用于治疗禽组织滴虫病等。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地美硝唑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平衡失调以及肝肾功能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美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鸡蛋中检出地美硝唑的原因,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地美硝唑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9、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其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用于动物疫病治疗。长期大量食用磺胺类(总量)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可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淡水鱼中磺胺类(总量)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鲜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磺胺类(总量)的原因,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磺胺类药物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10、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一种兽医专用酰胺醇类广谱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长期食用检出氟苯尼考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氟苯尼考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鲜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的原因,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氟苯尼考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11、甲砜霉素

甲砜霉素是酰胺醇类抗菌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主要用于治疗畜禽肠道、呼吸道等细菌性感染及鱼类细菌性疾病。长期大量摄入甲砜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耐药并对同类药物有交叉耐药,还可能引起血液系统毒性、胚胎毒性、免疫抑制作用、消化功能紊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砜霉素在家禽的产蛋期禁用(鲜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砜霉素的原因,可能是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甲砜霉素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12、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头晕等症状。《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鸡肉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13、呋喃西林代谢物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海水蟹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牛肉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蜂蜜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蜂农在养殖中违规使用。

14、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可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和增重,因此被称为“瘦肉精”。长期食用克伦特罗残留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及心悸、心动过速、乏力、头痛、恶心、呼吸困难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提高瘦肉率、增重和提高饲料转化率而违规使用。

六、食品添加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及其相关增补公告

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腌腊肉制品类中不得使用。腌腊肉制品类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盐渍水产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盐渍水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发酵面制品中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最大使用量为1.0g/kg。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要求。熟制水产品中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酱油、食醋中最大使用限量为1.0g/kg。酱油、食醋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限量为0.5g/kg。蜜饯凉果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水产动物类罐头中不得使用。水产动物类罐头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食醋中最大限量值为1.0g/kg。该批次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标示要求。食醋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豆干类产品不得使用。豆干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生湿面制品中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鲜面条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0.5g/kg。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杂粮制品中不允许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玉米面条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

4、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

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是食品生产中常用防腐剂之一,可有效抑制枯草杆菌、马铃薯杆菌和细菌,对酵母的生长基本无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豆类制品的最大使用量为2.5g/kg。该批次产品中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其包装标签明示“本品不添加任何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该产品中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与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理解不足有关,其产品标签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食品实际情况。

5、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5g/kg。蜜饯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劣质原料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蔬菜干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蔬菜干制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

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防腐剂的用量造成的。

7、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是一种抗氧化剂,可减缓油脂被氧化,避免酸败现象。少量食用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如果长期大量食用,有潜在健康危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脂中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中,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列表不包括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湘纯·油米香有机山茶油”中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食用油中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不了解有机产品相关规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而添加。

8、亮蓝

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水溶性非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亮蓝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凉果类中亮蓝的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凉果类中亮蓝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确,导致终产品中亮蓝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亮蓝的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蜜饯中亮蓝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亮蓝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9、苋菜红

苋菜红又名蓝光酸性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苋菜红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凉果类中苋菜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凉果类中苋菜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确,导致终产品中苋菜红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苋菜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蜜饯中苋菜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苋菜红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10、胭脂红

胭脂红又名大红、亮猩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凉果类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凉果类中胭脂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确,导致终产品中胭脂红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蜜饯中胭脂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胭脂红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11、日落黄

日落黄又名食用黄色3号,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日落黄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可能会引起风疹、荨麻疹、腹泻、小儿多动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日落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凉果类蜜饯中日落黄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日落黄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日落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蜜饯中日落黄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日落黄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罐头(除西瓜酱罐头外)不得使用日落黄。水果罐头中检出日落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2、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着色剂又称食用色素,用于赋予和改善食品的色泽。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会加重肝脏和胃肠道的负担,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相同色泽着色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凉果类蜜饯中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了解而超限量添加多种相同色泽着色剂,也可能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相同色泽着色剂的用量。

蜜饯中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了解而超限量添加多种相同色泽着色剂,也可能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控制各相同色泽着色剂的用量。

13、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矶)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规定,粉丝、粉条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最大限量值为200mg/kg(干样品,以Al计)。土豆粉、红薯粉条等粉丝粉条产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也可能是厂家使用的粉丝原料(食用淀粉)受环境原因影响,天然含有较高含量的铝本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糕点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糕点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100mg/kg。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14、三氯蔗糖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也是最接近蔗糖的一种甜味剂。大部分研究认为三氯蔗糖是相对安全的食品添加剂,但近年来也有研究发现三氯蔗糖及其水解产物具有一定毒性,因此其安全性还需进一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中不得使用三氯蔗糖。白酒中检出三氯蔗糖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以改善产品口感,也可能是白酒与其他发酵酒或配制酒在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导致。

1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话化类蜜饯凉果中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8.0g/kg。话化类蜜饯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超量使用甜蜜素;也可能是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甜蜜素含量较高;还可能是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葡萄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葡萄酒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以改善产品口感,也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与配制酒交叉污染,还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辅料把控不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1.2g/kg。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而超量使用甜蜜素,也可能是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甜蜜素含量较高,还可能是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等。

16、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罐头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水果罐头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发酵面制品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话化类蜜饯中糖精钠的最大使用量为5.0g/kg。话化类蜜饯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甜度而过量添加。

17、香兰素

香兰素是一种常用食品添加剂,因具有香荚兰豆香气及浓郁的奶香,广泛运用于各种需要增加奶香气的调香食品中,尤其是乳制品、烘焙食品、饮料和食用油中。按照标准要求使用香兰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大量摄入香兰素会导致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时会造成肝、肾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可按照规定限量使用香兰素。1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香兰素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切换不同月龄婴幼儿食品生产线时,清场不彻底导致;也可能是不法商贩为了达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目的,违法添加此类物质。

18、乙基香兰素

乙基香兰素是一种常用食品添加剂,其香气是香兰素的3~4倍,广泛运用于各种需要增加奶香气的调香食品中,尤其是乳制品、烘焙食品、饮料和食用油中。按照标准要求使用乙基香兰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大量摄入香兰素会导致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时会造成肝、肾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可按照规定限量使用乙基香兰素。1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乙基香兰素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切换不同月龄婴幼儿食品生产线时,清场不彻底导致;也可能是不法商贩为了达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目的,违法添加此类物质。

19、乙基麦芽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对食品中原有香味的调和、改善和增效具有显著效果,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食用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在具有特殊香味的植物油脂中违规添加。

七、质量指标不合格

1、挥发性盐基氮

挥发性盐基氮是指食品水浸液在碱性条件下能与水蒸气一起蒸馏出来的总氮量,即在此条件下能形成氨的含氮物。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的指示性指标,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破坏的越多,营养价值等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长期食用挥发性盐基氮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因食品腐败变质造成反胃、腹泻甚至更严重的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中规定,挥发性盐基氮在海水鱼中的限量值为30mg/100g。海水鱼中挥发性盐基氮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宰杀后上市销售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受细菌污染或售卖时间较长,导致肉质不新鲜。

2、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的被氧化程度,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17400—2015)中规定,方便面中油炸面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中规定,腌腊肉制品中火腿、腊肉、咸肉、香(腊)肠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最大限量值为0.5g/100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除葵花籽外)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50g/100g。

《坚果炒货类食品(分装)》(Q/SDQS 0004S—2018)中规定,油炸类坚果炒货类食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坚果炒货类食品、方便面、糕点、饼干、肉制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还可能与产品储存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3、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7401—2014)中规定,膨化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

《芝麻油》(GB/T 8233—2018)中规定,二级芝麻香油(包括小磨芝麻香油)中酸价(以KOH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T 22165—2008)中规定,油炸类坚果炒货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

《菜籽油》(GB/T 1536—2004)中规定,四级压榨菜籽油中酸值(KOH)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

《亚麻籽油》(GB/T 8235—2019)中规定,一级压榨亚麻籽油中酸价(以KOH计)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g。

《马铃薯片》(QB/T 2686—2005)中规定,马铃薯片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

《调味面制品》(Q/YPRF 0001S—2019)中规定,调味面制品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g。

企业标准《锅巴》(Q/NMBB0001S—2020)中规定,锅巴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

调味面制品、食用油、锅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糕点、薯类、膨化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4、果糖和葡萄糖

果糖和葡萄糖是成熟蜂蜜的主要成分,是检验蜂蜜质量的重要理化指标。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达标会影响蜂蜜品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得低于60g/100g。

《巢蜜》(GB/T 33045—2016)中规定,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得低于65g/100g。

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蜂蜜酿造时间不足,蜂蜜不成熟导致水分含量过高;也可能是不法企业为提高产品感官质量向蜂蜜中添加糖浆或者直接使用糖浆造假。

5、蔗糖

蔗糖是检验蜂蜜质量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天然蜂蜜中蔗糖的含量相对较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除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野桂花蜜之外的其他蜂蜜中蔗糖含量不得高于5g/100g。

《巢蜜》(GB/T 33045—2016)中规定,蔗糖含量不得高于5g/100g。

蜂蜜中蔗糖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部分个体户及厂家用蔗糖(白糖或红糖)熬制后掺入蜂蜜中,导致蔗糖含量过高。

6、还原糖分

还原糖分是指具有还原性的糖类,包括葡萄糖、果糖、半乳糖、乳糖和麦芽糖等。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还原糖分高的食糖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易吸潮、不利于贮存。《单晶体冰糖》(QB/T 1173—2002〔2017〕)中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的单晶体冰糖中还原糖分应≤0.12%。单晶冰糖中还原糖分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纯度不高、生产工艺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也可能与运输、储存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7、色值

色值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是白砂糖、绵白糖、冰糖等质量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主要影响糖品的外观,是杂质多寡的一种反映,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白砂糖》(GB/T 317—2018)中规定,一级白砂糖的色值最大值不得超过150IU。白砂糖中色值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关键工艺控制不当、食糖储运条件不佳等。

8、酸度

乳制品酸度通常是指总酸度,包括自然酸度和发酵酸度,发酵乳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酸性物质,使产品酸度上升。发酵乳酸度偏低会影响产品的风味、口感,也会使产品受杂菌污染的风险变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中规定,发酵乳酸度不得低于70ºΤ。发酵乳中酸度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与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发酵剂活力不足、原料乳中乳糖含量偏低或发酵工艺控制不当等原因有关。

9、总酸(以乙酸计)

总酸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一般而言,总酸含量越高说明食醋发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浓。总酸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得低于3.5g/100mL,该批次产品中总酸的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总酸≥4.5g/100mL”。食醋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未按明示值要求组织生产,也可能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造成。

10、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

《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其含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露酒》(GB/T 27588—2011)中规定,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

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还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还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

11、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鲜味越浓,反映酱油的质量越好。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中规定,酱油中氨基酸态氮含量不得低于0.4g/100mL,有批次产品中氨基酸态氮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氨基酸态氮≥0.40g/100mL”,有的批次产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规定而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

《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规定酱油(三级)中氨基酸态氮含量不得低于0.40g/100mL,该批次产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酱油中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采购环节质量把关不严;也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如酿造周期未达要求;还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以次充好。

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也有可能是标签明示值标识过高与实际情况不匹配。

12、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

铵盐是酱油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氨与其他物质结合而成的非营养成分。铵盐含量超标会影响酱油的风味。

《酿造酱油》(GB /T 18186—2000)中规定,酱油中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的含量不得超过氨基酸态氮含量的30%。

酱油中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被杂菌污染,在发酵过程中大豆蛋白质被分解过度而产生无机铵;也有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焦糖色等添加剂带入;还有可能是厂家为提高酱油全氮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而违规加入。

13、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是食醋中总酸的一种,以乳酸为主。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该批次样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8187—2000,明示生产工艺为固态发酵,《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0.50g/100mL。固态发酵食醋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

14、水分 

水分是固体类型保健食品的质量指标,其与产品质量稳定性、微生物的生长条件均有密切的关系。水分控制不当,可能导致产品的功效成分或营养物质分解、酶解变质、霉变等,影响产品质量。

企业标准《福龄花牌福龄花胶囊》(Q/BJG 20100756S—2020)中规定,水分含量不得超过9.0%。

企业标准《今正牌淫羊藿灵芝胶囊》(Q/SXJZ 0005S—2019)中规定,水分含量不得超过8%。

保健食品中水分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不到位,也可能与储运过程条件不当有关。

15、界限指标-锶

锶是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一种微量元素,是天然矿泉水中矿物质界限指标之一。界限指标是区别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其他饮用水的主要品质指标,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规定。界限指标不达标,存在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中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锶的最小限量值为0.20mg/L,该批次产品标签标示界限指标-锶含量范围为0.22mg/L~0.7mg/L。因此,该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锶检测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锶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水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导致界限指标含量波动,还可能是部分生产厂家为追求利益使用非矿泉水冒充矿泉水。

16、崩解时限

崩解时限指固体制剂在规定的条件下全部崩解溶散或成碎粒,除不溶性包衣材料或破碎的胶囊壳外,全部通过筛网所需时间的限度。崩解时限不符合要求直接影响到保健食品中有效成分在体内的释放和吸收。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济公牌济公开胃丸》(Q/JG 0006S—2017)中规定,崩解时限应不超过30分钟。该批次产品崩解时限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控制不当。 

17、铁

铁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人体缺少铁元素易导致缺铁性贫血,铁摄取过多会造成代谢紊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铁的含量应在0.25~0.50mg/100kJ范围内。本次不合格样品铁的检测值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铁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企业未按生产工艺要求添加,还可能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搅拌不均匀有关。

18、锌

锌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人体缺乏锌元素易导致食欲减退、免疫力降低,锌摄取过多会造成代谢紊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锌的含量应在0.17~0.46mg/100kJ范围内。本次不合格样品锌的检测值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锌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企业未按生产工艺要求添加,还可能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搅拌不均匀有关。

19、维生素A

维生素A又名视黄醇,是人类必需的脂溶性维生素。维生素A具有促进生长发育、维持免疫功能、维持视力、抑制肿瘤等重要的生理功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规定,维生素A含量应在18-54μgRE/100kJ之间,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签明示值的80%。本批次抽检样品维生素A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维生素A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复合营养素包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配方设计和生产工艺安排不合理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维生素A含量应在14~43μgRE/100kJ范围内,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签明示值的80%。本批次抽检样品维生素A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识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A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符合质量要求;也可能是企业未按生产工艺要求添加;还可能是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等。

20、维生素D₃

维生素D3是维生素D的一种,是人类必需的脂溶性维生素,长期缺乏维生素D3可引起儿童佝偻病、成人骨质软化症和骨质疏松;长期过量摄入维生素D3补充剂可导致中毒、高钙血症,早期中毒症状有食欲不振、厌食、恶心、烦躁、呕吐、多汗、便秘或腹泻。《康百力钙+D口嚼片(营养素补充剂)》(批准号:卫进食健字(1999)第012号)中规定,维生素D3含量不得低于2.7μg/g。保健食品中维生素D3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格,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未按照配方标准生产。 

21、蛋白质 

蛋白质是由氨基酸以肽键连接在一起,并形成一定空间结构的高分子有机化合物。蛋白质是构成机体组织、器官的重要成分,是构成机体多种重要生理活性物质的成分,还能供给能量。长期摄入蛋白质不足,会引起机体代谢率下降,对疾病抵抗力减退,可能引发器官损害。本批次抽检产品标签标示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饮料中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GB/T 30885—2014)中规定,蛋白质在调制豆奶中含量不低于2.0g/100g。饮料中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还可能是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

八、其它指标不合格

1、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

二十二碳六烯酸,即DHA,是一种人体必需的多不饱和脂肪酸,参与机体的多种生理功能,有助于婴儿智力和视力发育。二十二碳六烯酸缺乏或者过量都有可能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一定的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规定,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应不超过0.5%,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本次不合格样品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实际检测值低于标签标示值的8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也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还可能与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相关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有关。 

2、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 

二十碳四烯酸,即AA或ARA,是一种多不饱和脂肪酸,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以及大脑和视网膜的功能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二十碳四烯酸缺乏或者过量都有可能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一定的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规定,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应不超过1%,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本次不合格样品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实际检测值低于标签标示值的80%。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检测值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营养素实际添加量低于配方设计添加量;也可能是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损失;还可能与生产工艺混合工序不到位,导致相关营养素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有关。

3、警示语标注 

警示语是酒类产品需标注的文字信息,用于安全提示,在运输,存放和饮用时需予以注意。啤酒含有二氧化碳,搬运过程中或高温天气下如不小心撞击,易造成酒瓶爆瓶,危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中规定,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玻璃瓶装啤酒未标注相关警示语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或国内进口商等第三方企业对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理解不到位。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检通告汇总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 第2、3号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 第4号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10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13号〕

2021年第15、17号通告:市场监管总局通报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19号通告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3号〕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4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 第25、26号通告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2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 第30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3号〕

2021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2021年 第34号〕及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3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0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4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通告,2021年最后两期抽检通告〔2021年 第50/51号〕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99批次不合格食品 较2020年增加30%
来源:食品伙伴网资讯中心 作者:沐夕
食品伙伴网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信息,食品伙伴网对2021年的食品抽检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显示,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发布了38期食品抽检信息,包含一期月饼专项抽检,共公布了399批次不合格食品,比2020年的306批次增加30%。

  5月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数量最多

  按照抽检公布日期的不同,食品伙伴网统计了2021年1-12月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数量。统计显示,5月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数量最多,有63批次。

2021年1-12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批次数量

  不合格食品涉及27大类

  从类别上看,不合格食品涉及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等27大类。其中,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样品数量最多,有109批次;糕点位居第二,水果制品位居第三。

  不合格食品涉及的类别和批次数量


  以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使用三大问题为主

  统计还显示,这些食品检出不合格的原因很多,以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使用三大问题为主,约占所有不合格样品的七成。另外,少部分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非法添加物质问题等。

来源:食品伙伴网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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