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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 || 发现原创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对定罪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定罪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二者均以贷款为犯罪对象,同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罪名设置上,骗取贷款罪是贷款诈骗的补救性立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将重大损失界定为唯一入罪的标准,与贷款诈骗在客观结果上都是贷款没有及时归还,二者高度相似,梳理二者的区别,尤为重要。

从罪状上看,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客观后果均是表现为贷款没有归还,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二罪也都具有骗取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根本区别在于主观要件不同,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包括骗取贷款,而且还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仅是取得贷款的使用权,不包括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主观心理的客观外化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其本质在于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控制而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其难以被司法机关直接探知,因而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但是,人的主观想法一定会通过外在行为显露,依据客观主观与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最终将通过客观行为予以外化,因而,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供述以及各种客观外在行为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予以综合认定。为此,立法采用了列举一些客观行为表现,推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规定了五项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客观外化行为能否直接决定主观心理

需要注意的,不能仅根据贷款诈骗罪中列举的行为模式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骗取贷款罪入刑之前,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但又难以准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司法人员要么将其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贷款诈骗罪科处刑罚,要么以证据不足为由无罪释放。很显然,这两种处理方式都不合理。

作为补救性立法的骗取贷款罪,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据此,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行为模式上基本一样,其区别主要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故,规定于贷款诈骗罪中的几种行为模式,同样也适用于骗取贷款罪。因此,在审理、裁判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具有贷款诈骗罪中列举的行为模式就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行为人为骗取贷款使用了虚假的经济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符合贷款诈骗罪规定的行为模式,但是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若干规则

基于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确立了不少规则,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确立了下列一些规则:(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一般而言,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除此外,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情形作扩大规定,增加规定以下情形,依法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包括:(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则的建立和适用,对认定构成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是否可以互相转化?

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63号案例中,法官认为: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该观点认为,若行为人在骗取贷款前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那么其行为可能会在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相互转化。

具体说来,如行为人最初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例如,行为人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后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从而具备良好的还债能力或者骗取贷款后良心发现,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那么,对于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与此相对应,如行为人在骗取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获取贷款以后,其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不愿归还的意图,贷款期满后不愿意归还的,若数额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则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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