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当事人反映,其持2008年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人民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认为检察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是有法不依。其实,这是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一起来了解这些人民检察院
受理民事监督申请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知识点1
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民事监督申请就必须受理呢?不一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下列民事监督申诉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
1、该规则第31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该规则第32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该规则第3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知识点2
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要区别不同情形来确定,具体如下:
1、该规则第11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2、该规则第12条规定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该规则第13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知识点3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应当提供哪些资料?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同时,对提供上述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1、该规则第26条规定,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该规则第27条规定,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该规则第28条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知识点4
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申请后,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服,是否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再次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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