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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其二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行为存在“过当结果”和“过当手段”:

过当结果指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A拿刀捅B,B开枪将A打成轻伤,没有过当结果,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

过当手段指的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A有心脏病和精神病,一天精神病发作拿刀捅B,B突然大喝一声,一把夺过刀,A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猝死,B的行为不是过当手段,也不够成防卫过当。又如法律界一个很出名的例子,A抢B的钱包后逃跑,B紧追不舍,A跳进河里躲避B而淹死,B不构成防卫过当,倘若B拿刀在A身后紧追不舍,A跳河躲避,那么B防卫过当;

2,“重大损害”通常指的是重伤或者死亡(也有其他情形,但与我们接触最多的莫过于重伤、死亡),但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不一定成立防卫过当;但如果正当防卫仅仅导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则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3,“必要限度”是一个标准,以遏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为基准,必要限度的把握具有很强的弹性空间,衡量必要限度还需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不法侵害侵犯的法益内容,例如对侵犯生命和身体的抢劫、杀人行为与侵犯财产的抢夺、盗窃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其必要限度就有所不同:对后一行为采取防卫措施致使加害人重伤或死亡时,防卫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定罪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罪名。例如A盗窃B的iphone7,B采取防卫措施造成A死亡。B面对A实施盗窃行为,明知最多只要将A打成轻伤即可制止盗窃行为,却将A打死,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B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倘若B主观上是故意(敢偷老子手机,弄死你!),则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实际上成立正当防卫要求B主观上至少有过失,如果B的主观上既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那么便谈不上防卫过当,很可能是意外事件。

4.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也谈不上防卫过当:A抢劫B,B将A打晕后为了防止A醒来继续侵犯,用石块将A砸死,B是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成立故意杀人罪。

依旧似懂非懂?来看两个真实案例你就心领神会了。


案例一、2003年8月30日19时许,王某见韩某同丁某某在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某产生不满,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某。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某出来,因韩某不愿出来,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某,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韩某,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某拖到一旁,并朝韩某踢了一脚。韩某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某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某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围攻被告人韩某时已经开始,且已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王某等人追赶韩霖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韩某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

但韩某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存在过于悬殊的差距,该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韩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且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决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二、2013年12月3日中午,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拆迁户范某家,欲商谈房屋拆迁有关事宜。范某及妻子顾某拒绝商谈,双方隔门窗争吵。其间,范某手持尖刀,情绪激动。卞某即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某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某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阻挠,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此时,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对范某儿子用力推搡,致使事态迅速激化,双方发生扭打。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某某一记耳光后,范某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某。范某在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跳起击打范某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某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胡某、柳某死亡。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还认为,范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苏州市中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范某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对方现给你一拳,你再给他一拳,这没什么事,如果接下来你们两个只是徒手斗殴,而且双方都没有伤筋动骨、内脏受伤的话,最多治安拘留;

如果你直接一棍子把他打骨折了,这叫防卫过当;

如果他都抱着伤口蹲地上了,你再给他一棍子,这叫故意伤害;

如果把他打死的话,就成了故意杀人;

如果你直接拿出一把刀,把他捅死,就绝对是防卫过当,还属于后果严重那种;

而当他拿出棍子来准备打你的时候你再把他打骨折了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当然这个时候如果你直接把他给打死了也属于防卫过当;

如果他是拿刀准备杀你的话你再给他一刀属于正当防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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