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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6日 字 体:【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就该所得目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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