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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通缉了!21岁女子接诈骗电话后人生反转,在上海被判刑11年半
原创 新民晚报 2018-07-10 15:58:12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姚彦静

21岁女子遭遇电信诈骗,

本是受害者的她,

为何自己竟也走上了犯罪道路,

诈骗多名老人百万余元?!

近日,被告人唐某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2日,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三通电话:遭遇诈骗“套路”

唐某今年21岁,在广东某地上班。

第一通电话

2017年10月,她突然接到一个陌生来电,自称是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唐某其名下的座机正在进行违规操作,要被冻结。经过一番询问,对方告知唐某她的身份信息疑似泄露,需要上网报案,并声称可以帮她转接到公安机关。

第二通电话

唐某接通了由对方转接过来的第二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北京某区刑警大队民警,“你涉嫌一起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紧接着唐某收到了对方传真过来的一张“通缉令。”看到“通缉令”上自己的名字,唐某两眼一黑,难道是自己身份信息被犯罪分子冒用了?……唐某极力辩解。

电话里的“民警”表示要向上级汇报,安静了几分钟后,换了一个自称是“于科长”的接电话,他告诉唐某:“我们可以帮你调查,但是你要自己在网络上办理贷款,能贷多少贷多少,然后将钱汇给我们。”

六神无主的唐某加了对方手机号和QQ好友,再通过多个网络贷款APP贷到1万元后,按照要求将钱都汇到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上

第三通电话

之后,唐某打通了第三个电话,这一次“于科长”又将电话转给了声称是检察长的夏某,夏某让她提供人证、物证和2万元保证金,证明自己没罪

于是,她又四处找人借钱……

“人生反转”:走上犯罪道路

在咨询过当地派出所民警后,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心里很是愤怒。

没过两天,“于科长”联系唐某:“你来帮我们做事情,我就把钱还给你。”唐某为了把钱要回来,不假思索地答应了。对方将1500元“经费”打到唐某账户上,让她动身前往厦门。不仅提供路费、生活费和游玩费等,“于科长”还帮唐某做了用于诈骗的假“执勤证”,通过qq将证件图片发送给唐某,上面不仅标有唐某的真实姓名,证上还印着她的照片。

于是,为追讨自己被骗的钱款,唐某竟然转而成为了犯罪同伙,冒充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一单“任务”得逞

到厦门后第二天,唐某接到了第一项任务,来到某宾馆房间内与一个老太太碰面。老太太被告知自己的银行账户涉嫌一起诈骗案,需要将资金转至安全的银行账户内,神情十分焦虑。

过了一会儿,唐某接到电话通知,让她和老太太一起去银行转账。“如果银行工作人员问起来,就说你是她外孙女。”

唐某事先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开通网银,并将网银密码给了于某等人,方便他们直接操作她的银行账户,老太太转账成功后二人分开。

在上海一而再再而三行骗

在厦门待了一星期后,唐某按照要求坐火车来到上海。

2017年11月21日,唐某来到上海一家宾馆和一个大叔碰面,又骗了这个大叔,直接在手机上分9次进行转账交易,并在成功后删除相关转账记录和验证码痕迹。

或拿着假的“通缉令”,或拿着“执勤证”和“逮捕文书”,唐某一直以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示人,在上海一而再再而三行骗,所骗的对象皆是上了年纪的老人。

这一次她真的被通缉了!

在一次诈骗过程中,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时她如梦初醒,这一次,她是真的被通缉了!

经普陀区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唐某伙同他人多次向被害人谎称系国家司法机关人员,出示伪造的证件、公文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将资金转至安全账户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或以资金审查为由获取被害人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走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分别骗取——

被害人王某86万余元

被害人徐某82万余元

被害人孙某70余万元

这些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都表示“一开始很怀疑,看到唐某出示的公安证件后,就相信了。”

检察官说法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唐某及其团伙的两种诈骗方式:

第一种是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公务员证件骗取被害人的资金之后以需要把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为由骗得被害人至银行柜面,由被害人自己将钱转至指定账户。

第二种方式是在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以需要进行资金审查为由获取被害人的网银信息,账户密码,之后由其同伙在移动互联网终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被害人账户内的钱款。

这两种行为在刑法上面是不同的定性评价。犯罪嫌疑人唐某及其同伙通过伪造的证据、公文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转账至安全账户为由骗走王某的钱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行为本质是诈骗;

而骗得被害人徐某手机及网银密码后趁被害人不备转走其账户内钱款,这一部分犯罪行为,由于唐某及同伙是在骗得徐某信任后获得了徐某的手机及网银电子支付口令,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徐某的手机及网银,将徐某钱款转走。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论处。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又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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