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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思路:首先要区分支出是境内发生还是境外发生,其次要区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俗称要缴增值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还要区分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还是其他个人。

1.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属于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样要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比如房租);按次纳税的,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境内发生,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

4.对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不区分单位和个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境外往往没有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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