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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稿件 | 认识论行为主义对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吸纳与间距 ——以“公度性”为考察中心

作者:熊杰

授权哲思学意发布

“公度性”最早是从“不可公度”一词演化而来。后者是由希腊数学家希帕索斯(Hippasu)发现的,其主要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在两腰均为1的等腰直角三角形中,斜边(即)是不可公度的。围绕着“公度性”产生了“可公度”与“不可公度”二者的对立,不仅带来了数学意义上的第二次危机,而且在解释学层面上引起了更多认识论争议。

1
公度性: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分歧


在《哲学和自然之境》这本书中,理查德·罗蒂对解释学和知识论作了说明。他认为解释学是一种对知识论所遗留的文化空间的“填充”[1]297。也就是说,解释学是在知识论可能性边界之外的“存在领域”[1]298作解释。这样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即解释学下降成认识论在“域外”阐述的修补工具,进而将解释学的认识取向模糊为认识论的范畴,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永恒中性的架构(gid)”以突破外在现象或研究规则的束缚,保证个体的解释性。

“公度性”是对“限制”的愿望,不管在解释之内还是解释之外都存在一组永恒的、与心相对照的规则。当解释发生冲突、矛盾和对立时,解释就在个体之间的交错范畴之上达到某种合理的“妥协”。于是,在这组规则之下解释世界而得到的认识结果便具有可公度性的特征,因而“解释”与“认识”的差距便缩小了。

就知识论而言,其认识的最终指向是“寻找与他人共同基础的最大值[1]298”或“公约数”,于是就需要通过现象世界找到一个为人类普遍接受的“系统规则”[1]298。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是需要获取某种必定遵循的逻各斯。不论这种逻各斯是逻辑形成的推导还是概念的演绎。它都必须由一种可公度的方法给予。这种可公度性的方法为人提供了认识动力,使认识者在事情猜测、陈述和认识情境之间摇摆,直到认识者对认识对象感到心安理得时,整个认识的过程才暂时告以段落,因此它对每一个达成协议的认识主体而言是可公度的。对于认识论本身而言,从认识主体出发,所达到的认识是上升为一般抽象的基本原理,是一种为人普遍接受的认识原则,是类似于真理的真知。也正是由于它是一般性和真值性的代表,所以认识主体可以相互搁置分歧,并同时满足于“彼此的合理性”[1]298。而解释学恰好与知识论具有相反的意义。解释学也是按照这样的认识渠道而来,但它更注重的是慎思(frónhsis),而不仅仅是认识。

于是,认识者因为此种可公度的方法获取的知识也将会是可公度性的,否则将被蔑称为“主观的”。从解释主体而言,在解释对象时,因受个人认识水平、认识环境等因素的干扰,导致在解释同一对象时产生了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并不存在一个合理的范畴,因此具有“不可公度性”。这即是说,解释主体对事物的解释具有个人性,并未上升到普遍认同的解释原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认识。若要达成共识性或可公度性的认识,就是要沿着解释论的观点出发,经由逻辑经验推断出一个“认识论的公度性”,使得解释学在可公度的范畴内,完成对认识论遗留区域的解释,实现对认识论的答复。由此,就会带来很多思考。比如在认识论之外,解释学怎样使认识论的范畴外延的问题,或者说人类是怎样一步步到达对整个世界的认识。从系统整体论而言,解释学就是BASIC语言,要达到对某一公度性的认识,就是要让这些语言遵循某一种逻各斯,经由“解释学的循环”[1]300而在系统中呼出认识论的结果。

在这个认识论的基础意义上,罗蒂吸纳了解释学和认识论关于认识逐渐上升的过程,但他又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在认识论或解释学中是否存在着一个“中性格式”[1]304,使得该格式将解释学的内容综合成认识论的行为结果,从而消解解释学中主观猜测的部分。为了解释疑问,罗蒂引用了库恩的“范型理论”(也可称作范式),并将之嫁接于解释论的基础之上,于是基于解释主体的不同,就会创造出多种选择,而其不可公度的特性就在于选择哪一种范式作为系统规则的问题。如果这种范型在系统内部解释,那么依靠此种范型,解释就是认识,得出的结果是可公度的,因为人们可以很容易在这种范式下找到相互妥协的规则。但若这个范型中出现“辉格式的规则”[1]304,那么整个系统运动的认识结果将不可公度。这是因为“辉格式的规则”[1]304打破整个范式结构,使得范式的边界范畴呈现出延伸的张力。毫无疑问,这个观点容易产生一种独断论的色彩。

此外,范式具有广延态势。人也是一种范式,“随着一种范式而变化的只是科学家对观察物的解释,观察物本身被环境和知觉工具一劳永逸地确定下来”[1]305,导致人对范式理论的主导。因此,人在库恩范式理论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按照范式在系统内部做解释,使得认识的结果具有了可公度的特性,一是将自我模拟成一种范式,用解释学的方法扩展认识论的可公度性。

换句话说,可公度性就是一种“合理性”或“科学性”[1]308,即人们可以在之中找到“一种发现真理的方法”[1]308。若果按照这样的方式探索,那么所得结果将会是可公度的。这是库恩在其理论当中无法解释的部分,也是罗蒂吸纳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地方。他并不是反对解释学和认识论,只是主张在认识论和解释学之间划出界限,这样才能明晰可公度的话语和不可公度话语,虽然认识论和解释学在认识事物时并不存在对立。

2
吸纳与间距:认识行为主义的构想


我们在这里不妨作一个设想。假如所有的解释都获得了可公度性,那么“唯一的确定性”[2]130是否即将瓦解?

作为解释主体,他的解释观点将被视作是“通情达理”或者“不偏不倚”[3]的,这是因为人们从公度性的结果、方法或者路径向原因做了推导。就像在做数学题,当应试者所得的计算结果与“标准答案”相同时,那么他的解法、步骤都将被认定为“通情达理”,这是由可公度性带来的认识论结果。现在,我们继续就这个问题深入研究。当一位应试者所给出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左时,是否意味着“非科学”呢?如果是,那么“标准答案”就成为评价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或者架构,这会不会产生认识上的教条?如果不是,那么答案将是多元的,“标准答案”便失去了意义,因为每一位认识者对事物的态度、观点势必带来离散化趋势。认识论的行为主义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正是对这类问题的思考,罗蒂并不满意解释学和认识论二者在语言哲学上对公度性的探讨,他企图用知识论的行为主义来代替。于是,就有了“相关性”与“因果性”、“主观性”与“客观性”、“认识性”[3]与“非认识性”[3]、“合理性”与“不偏不倚性”[4]的争论,但这都不是这篇文章中讨论的重点,重点在于认识论行为主义是如何对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吸纳和间距?

在罗蒂看来,知识论的行为主义可以有效地在解释学和知识论二者之间摇摆,在“正常”话语和“反常”话语之间形成“格式塔转换(gestalt switch)”[1]305。

正常话语是在一组可公度的规则内使用的。其结果将会是被认为理性那一类的真陈述。反常话语的预警规则不全是可公度的。这就为诸陈述者创造了更加随意、感性的语言情境,其结果会被认为一种感性的解释。但值得注意,反常话语并不排除真陈述。将正常话语和反常话语视作在陈述上的对立语言,显得过于牵强。

认识论行为主义的取向在于从我们共同同意或者约定的研究实践出发,获得关于认识的可公度性。因为认识论行为主义坚持认识的目的不在于发现关于“人的知识的性质”的什么东西,也不用将事物的原因还原至最初的“那一个”,而在实践中确切地而言,是在日常的物质行为中抽取出那份可公度性的规约。这种规约恰是现阶段认识论所需要完成的任务,也可使解释学从不可公度中转换成可公度的普遍认识原则。

如果将认识论看作是对因果性的认识,而解释学是对相关性的解释,那么知识论的行为主义就是对与行为主义勾连的相关事物的解释,这明显带有一种浓厚的实用主义情结。比如对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馆的墙进行认识,知识论主义者会从江西财经大学的种和属,以及构成图书馆墙壁的相关元素进行本质认识。于是,知识论主义者很容易得出“图书馆的墙是白色”的认识结论。“白色”是墙的镜式本质,或者说是此种本质在种上的映射,具有不可公度性。如果有人对“墙不是白色的”进行解释,那么他一定是在解释知识论所遗留的讨论空间问题,即对知识论“墙是白色”范畴之外的解释,比如“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馆正门墙壁是土黄色的”。这两种认识论并不存在矛盾,一个是种上的认识,一个是属上的认识。而知识行为主义者则抛弃了二者对事物认识纷繁复杂的许多细节,以个人的行为作为认识论的起点,找寻行为背后的认识规律即“我所见的江西财经大学的墙呈现白色”,那么结论就是“江西财经大学的墙是白色的”。知识论的行为主义其实与海德格尔存在主义有许多相似点,主张将人的行为置于认识论的起点,以避免“人因某种缘故倾向于‘黏性’”[1]324而坠入“客观说明”[1]324。

解释学总是带着特殊目标对事物进行认识和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认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完全可以由认识行为主义来弥补。认识论的行为主义用日常的“忧劳”(besorgen)[5]24代替用唯心主义论述被映射世界的可塑性和共同基础。这就是说,在认识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只截取了认识当下这一个片段去考虑或从“此在(Dasein)”[6]20这个角度去考虑,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认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于被认识的事物,在解释完成时,它的其他意义也一同消逝了。这就是说,知识论的行为主义将人的认识通道与物的客观性联系在一起,用以平衡解释学的不可公度性与知识论的可公度性的关系,做到对解释学与知识论的吸纳与间距。

认识论的任务在于建立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一般性联系(不管通过逻辑还是实证形式),认识的结果不可公度。但对认识论的行为主义而言,这种主观认识不同于单纯对事物的认识,它其实具有两重维度上的意义:一是“主观的认识”,它“曾被,将被或应被合理的讨论者所抛弃”[1]317。这种意义上的考虑,其实应被看作与探寻理论无关,因为此种主观认识是与理性相对立的主观行为,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向行为。另一种“主观的认识”与“符合外界存在物”[1]317相对立,它将人的主观性与镜式自然的客观性勾连。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心和我们的想象是具有个人特质的,而我们的理智至多是“自身同一的外界对象的同一性的镜子”[1]318。总之,人的认识就是主观的,又具有客观的一般性,如何综合二者,或在可公度性和不可公度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认识论的行为主义所需要解决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清晰地看见认识论的行为主义在是否公度的问题上对解释学和认识论的吸纳与间距。行为主义对解释学的吸纳在于认识论行为主义完成在不可公度认识之外认识的主体性,而对解释学的间距在于行为主义将此种在认识论范畴之外的主观解释当成对不可公度的一部分。行为主义对认识论的吸纳在于承认认识论的系统整体性和认识原则的不可公度,而间距在于突出在认识的过程中,行为主义的主观认识性,这种认识可以是随意和无意识的一种行为。

3
结语


罗蒂的认识论行为主义实际上存在“居间者”[7]54的成分,他并未跳出对柏拉图和康德的解释。认识论的行为主义理论其实就是阐述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感性与理性的二重分立和同一的问题。只不过笛卡尔是用“上帝”将分离的身心同一,而罗蒂借用语言哲学和存在主义的观点,用实践的行为主义统一解释学和认识论,开创了实用主义,即在认识过程中,基于认识行为的范畴去谈公度性的问题。

但他未将带有先验特征的“唯一确定性”(certitudo salutis)[2]130解释清楚。比如,认识论的行为主义的倾向(disposition)到底是主体的“内在直指(interiorostension)”[1]203还是假定中间变元(interveningvariables)[1]203,通过试错去发现。如果是前者,就是要使得内省性禀赋认识通道得以有心灵特有的性质。如果不是,则说明感觉不具有其作为特殊表象的性质。这样,主体意向性会不会超越感官,而无法与指称勾连?

不管认识论行为主义需不需要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基底,它都将以整体论为核心运动,都将以参照社会的规则(norm)的方式来获取一种可公度性。这种公度性解决了行为主义确定性和认识权威性的问题,进而在其独有的认识框架内,完成解释世界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罗蒂,李幼蒸译.哲学和自然之镜[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德)马克斯·韦伯,沈海霞译.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3]张育桂.库恩科学理论视角下关于TPACK框架下的思考[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4](德)W·克勒,白锡堃译.多主体因素--评理查德·罗蒂的认识论行为主义[J].国外社会科学,1984(06).
[5]鲍克伟.从此在到世界--海德格尔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德)马丁·海德格尔,陈嘉映、王庆节合译.存在与时间[M].北京:三联书店,1987.
[7]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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