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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民告官,法院站哪边

答疑解惑——民告官,法院站哪边

浩硕律师主办征地拆迁多年来,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特别多的案子,通过不同的案子见识了征收拆迁方的各种手段,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目的,弱势的民众利益常常被侵害,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行政诉讼与日剧增。但是,有些民众却不会采取诉讼这条路,有的人认为法院和政府是一个鼻孔出气,老百姓怎么能够惹得起政府?有的认为光天化日之下,出趟门回来房子就没了,法院又能怎么办?今天浩硕律师与您唠唠民告官,法院的态度是怎样?

最高院公布的十项典型的拆迁案例告诉我们,法院不是站在政府一方的,而是站在法律规定以及公平正义一方的。

(一)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掉官司

前面,浩硕律师已讲过被征收方对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但是实践中却可能受到侵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何刚在征收补偿谈判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是双方关于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政府提供了货币补偿,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将何刚选择的产权调换改为货币补偿侵犯了何刚的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

可见,法院会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最终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孔庆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遂提起行政诉讼。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优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价格也低于被征收人的购买价格,因此该规定不公平,最终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再一次证明,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站在公平正义一边的。

(三)被征收人想或商用房补偿败诉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房主的房屋被认定为“住宅”,在产权调换的商谈中无法达成一致,房主霍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是非居住房屋,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曾经被等级为公司的地址,但是经营期限已终止,因此认定房屋的的性质为住宅,据此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

可见,法院的态度是不偏不倚,裁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与当事人是否拥有公权力无关。

最后,浩硕律师想说的是:我国实行司法独立,因此我们要相信我们的法院,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是事实与法律,虽然法院有时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但是中国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律师群体和法官群体的素质都在提高,因此,要改变观念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人。维权路确实难,但是不维权会更难,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所以,不论多难,我们都要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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