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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矛盾的化解

  2010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类型和性质,正确把握其发展规律及特点,正确选择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和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党中央对当今社会矛盾的判断

  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出,这些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反映的大多中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学习主题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可见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了“三个最大限度”和“四个注重”,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新思路。“三个最大限度”是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之所以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内部矛盾凸显的现实,可以说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关键问题。

  二、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及背景

  任何一个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必然要面临众多社会风险,这是一个规律,但是各个国家面临的风险特征、类型不太一样,发达国家面面临的社会风险中环境生态、种族问题、恐怖活动等更受关注。而中国当前关注的社会风险,更多的是源于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矛盾问题和不满情绪极易被无限放大,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破坏力,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冲击。

  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人们的思想活动呈现多变性和反复性,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源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日益变动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诉求分化的结果。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更有社会管理思维滞后、管理机制落伍的因素。

  三、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社会难点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突出。主要有以下八大问题: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是反映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二是"三农"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区农民负担重,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一些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三是涉法涉诉问题,主要是各类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反映一些案件司法不公、存在腐败等问题;四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中不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等问题;五是反映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问题;六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增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等问题;七是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搞建设急功近利,破坏了生态环境;八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问题。

  四、社会主要矛盾的类型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可以说覆盖领域广泛,涉及门类众多。比较受关注的有劳资纠纷、征地补偿、劳动就业、拆迁安置、社会安全、群体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看起来五花八门,纷纭复杂,从深层次原因分析,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劳资矛盾。近期劳资矛盾引发的事件频繁出现,“劳资博弈”正成为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焦点。其实,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在中国出现并不意外。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

  原因很简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劳动者人数将不断增多,劳资关系的覆盖面将会越来越大。而当前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明显不足,比如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低、三险不全;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矛盾自然会越来越显现。

  如何消解劳资矛盾,调处劳资纠纷,既是党委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也是当前抓发展、促民生、促稳定的新课题。实际上,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的今天,要拿捏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分寸殊为不易。主政者既要回应劳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资方的转型压力和现实承受力。

  第二类为官民矛盾。官民矛盾历来是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们党执政前后,在官民关系、干群关系上都曾有过很好的时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济,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创造了许多辉煌。但必须承认,近些年来,官民关系受到了较大的损害,官民之间,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扩大。主要表现在,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台一些维护本部门、本系统小集团利益的政策,损害老百姓利益,群众信访、上访、政府门前请愿等现象不断发生;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侵吞国家财产,严重损坏了官员的社会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无官不腐、无官不贪的极端印象;一些官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关心群众疾苦,听不见群众呼声,只知道傍大款,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严重脱离群众,失去了群众的信任。

  第三类为贫富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据有关机构调查,收入最高10%的人群和收入最低10%的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随着近几年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更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加剧了贫富差距。诚然,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但不能听任利益差别无节制扩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会所承受的范围。

  第四类为阶层矛盾。所谓阶层,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社会群体,每个阶层都有其独立的群体利益。勿庸讳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阶层,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等等。这些不同社会阶层,在当今中国虽然都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只有分工职业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实际上,各阶层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的不同是明显的,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譬如:较高层次社会阶层的封闭性越来越强,而且正在逐渐固定化和模式化,并排斥较低层次的社会成员;社会垂直流动呈单向性特征,上下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逐渐呈现向上流动难、向下流动易的现象;等等。此外,在一线员工和管理者之间,垄断行业职工和竞争性行业职工之间,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之间,还出现了新的“三大差别”。

  五、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

  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

  首先,要认识到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社会发展是一种社会事实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社会变迁。由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转型时期,以改革开放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转型,其内容涵盖了结构转变、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更新在内的全方位转换,而且转型的速率与过去相比大大加快,这就必然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同时,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明显的阶段性,转型期的社会进步必然要经历一个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矛盾多发的历史阶段,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转型期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属人民内部矛盾。资料显示,在近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往往是主要起因。不难判断,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是属于人民内部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而基于利益的冲突往往是理性的冲突,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不是你死我活的矛盾,一般可以通过谈判、妥协等理性方式解决,其中能够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因素相对比较少;同样,阶层化分的多元化,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一种可调合的矛盾,各阶层都是社会的建设者,出现激烈的矛盾冲突,对谁都没有好处。因此,阶层之间的相互妥协是必须的,也是可能和可行的。
  
  再次,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也有可能转化。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尽管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比如腐败、贫富差距等,但酿成大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这决不是说,社会矛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转化。如果我们的领导对复杂的社会矛盾长期视而不见,不去积极地化解调处,一旦问题出来又处置不当,那严重的社会冲突就在所难免了。所以,我们必须保持忧患意识,加大正确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的力度。

  六、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趋势
   
  趋势之一: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
  
  现阶段,我国民众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以及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扩散,导致了社会成员个体意识、财产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同时又使人们十分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问题,于是造就了一种普遍的现实感,使社会成员注重现实的日常生活,注重现实生活的质量问题,而摈弃以往“禁欲主义”以及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式的行为取向。但是,由于民生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至于出现严重欠账的情形。大量社会调查几乎都一致地显示出这样一种情况:民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多集中在同民众日常生活有直接关系的部位,如就业难问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社会保障滞后、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等。一方面是对于基础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却是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下,源自民生方面的社会矛盾必然会大量出现。相比之下,政治方面的诉求尚未引起民众的足够重视,相应的由政治诉求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可能成为数量居多的社会矛盾。
  
  趋势之二:干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从社会矛盾对应群体的角度来看,官民(干群)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这是由中国特定的社会转型背景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民众对于政府有着一种心理和行为的惯性依赖。应当承认,中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比较滞后,民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漠,而且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比较滞后。在这样的情形下,作为民众传统心理的一种延续或者是一种路径依赖,民众自然就会向政府表达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实际上,这是民众对政府的一种错位行为,即:该找的事情去找政府,不该找的事情也去找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民众承担了大量的、几乎可以说是难以胜任的无限责任。本来,现代社会当中政府的合理定位应当是公共服务型政府,但是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政府推动型的,政府对于整个现代化进程起着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巨大作用,对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着力度较大的干预力。这些干预力有的是十分必要的,有的是特定时期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则是越过了公共利益的边界成为一种有害的行为。既然民众对于政府有着一种过度的依赖,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很高,同时政府在法理的框架内难以有效、全面地解决民众的各方面要求,而且政府不恰当的干预力也会直接损害民众的合理利益。在这样的情形下,官民(干群)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凸显。
  
  趋势之三: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化的矛盾
  
  从社会矛盾激化的角度看,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往往表现出一种连带性的、迅速扩张的特征,即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化矛盾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由于基本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因而使得为数不少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当中的一些成员产生积怨,难以对社会形成一种积极的认同。作为人数最多的工人群体和农民群体中的成员,由于获益少、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因而一些人作为当事人很容易被卷入社会纠纷和冲突事件当中。
  
  其二,社会焦虑现象推波助澜。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弥漫着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和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社会焦虑成为一个比较明显的时代特征。社会焦虑使人们缺乏一种应对社会问题的从容心态,缺乏从长计议的理性安排。既然缺乏理性的约束,那么人们相对来说就容易卷入某些自己本来或许所没有料想的纠纷或冲突当中,从而加重了某些社会矛盾的严重性。
  
  其三,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的扩散与放大作用。近年来,中国的信息传播手段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互联网等先进信息传播手段对社会矛盾的形成和扩散自然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先进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普及的条件下,至少出现了两种情形:一是关注某个社会矛盾的某些社会成员,使用网络或短信发表看法。由于大量网络帖子和短信采取匿名的方式发布,因而发表者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都很小,进而使得一些社会成员借题发挥、借机宣泄,这样,大量未经证实或认真分析的看法甚至是非理性的看法就会纷纷出现。另一种情形是,越是激烈的言论,越容易引人注意,因而传播的范围就越广。如果说看法发表者缺乏理性的话,那么听者同样也缺乏理性至少是来不及进行必要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社会矛盾很有可能会加重,个案问题易演化为整体化矛盾。
  
  趋势之四:诉求方式相对温和
  
  就现阶段中国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诉求方式而言,仍然是以温和的方式为主,激烈的利益诉求方式只是少见的现象。
  
  其一,人心思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改革开放的发展实践已经反复证明,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社会的稳定,那就意味着社会动荡。这一点已经为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所广泛认同,人心思定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显然,在人心思定这样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民众在表达利益诉求时,更容易倾向于以温和的方式来进行。
  
  其二,利益诉求一方行为方式的理性选择。中国民众是十分理性的,在考虑一些重要问题时,实现目的和成本付出是一件必须考虑的事情。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民众当中的一部分成员仍然存在着“怕官”的心理,同时现实的状况是,民众大量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官方介入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何一方面使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了表达,而且通过某种压力使问题的影响增大,让政府知道此事的重要性并认真介入来解决此事,另一方面又能够小心翼翼躲开“违法”嫌疑,以不被界定为违法行为作为出发点,减小自身的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便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考虑的问题。这样,各种各样温和的利益诉求方式便成为当事人的现实选择。
  
  趋势之五:解决社会矛盾的两难境地
  
  解决社会矛盾容易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即:在解决此种社会矛盾的同时,却往往会加重了彼种社会矛盾。这在一些事关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护的政策和发展经济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比如,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同一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之间有时会出现两难的情形。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大势所趋,但同时还要看到,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意味着企业要支付较之以往更多的成本。于是,劳动政策的充分落实同一些企业发展的后劲两者之间有时会难以避免地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形。同时还要注意的是,现阶段法治建设明显滞后,各种各样的潜规则以及无规则现象各有各的生存空间,这就使得人们在判断或解决社会矛盾时往往缺乏一整套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形下,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就难免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状况,从而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趋势之六:社会矛盾的演化空间大
  
  从社会矛盾演化趋势角度看,其生长空间很大。两方面的数字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一是“上访”数量居高不下,二是劳资纠纷的数量上升迅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要群体出现了某种弱势化的趋向,同时精英群体却出现了一种“利益结盟”的苗头。这种社会不公现象甚至出现了代际传递的现象。就此而言,至少有三种现象对社会矛盾演化有着重要影响:一是劳资矛盾的显性化;二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三是许多社会成员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正、不合理问题的“倒找”举动。随着法治的逐渐健全和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形成,许多社会成员有可能会对自身以往所遇到的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进行追溯性的维权活动。这也会加重社会矛盾。

  七、处理社会主要矛盾的作法

  1、更新理念。

  ——以人为本的理念。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真正成为社会利益关系和谐的发展,让发展的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普遍福利,由人民共享,进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投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共赢互利的理念。使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阶层,特别是那些弱势阶层,都能获得共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当前要特别重视通过公共政策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共同治理和“善治”的理念。就是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我们的社会,把社会矛盾处理的观念从统治转变为治理和“善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抓好源头

  发展的核心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要把发展成果更多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来,而不是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以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作决策、上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看要不要干,而且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看能不能干。

  3、清理积案

  对信访积案要下大气力化解,要积极解决现有的已经积累的矛盾问题,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各级政法机关要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问题,也要尽快化解,防止积累激化。

  4、建立机制

  利益诉求机制。现代社会的稳定只会是动态稳定,在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差别的语境下,社会所需要的,乃是为每一种利益群体、每一个公民的自由表达和政治参与,创造足够的空间,使其意见充分表达出来,不满情绪有地方可以宣泄,也使其能够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有路径捍卫自己的权益。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多发,一定程度也在于公民意见表达的渠道还不够通畅,公民参与影响自身权益的决策过程还有明显的障碍,结果长期积累最终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因此,进一步拓宽表达渠道,让公民有表达意见的自由,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是疏解社会对立、化解矛盾的必要路径。当然,在拓宽表达渠道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党和政府则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
  
  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调解机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现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类,各类调解机构和资源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应不断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特别要重视社会调解资源的引入,确定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政府可以采取合同外包等方式,由社会机构承担某些调解职能,并转移相应的公共资源。

  5、强化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在基层,乡镇(社区)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把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6、调整结构。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长远之策和根本大计。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就是中间阶层不发达,社会下层人数比较多,“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带来的最大危险,就是社会容易不稳定。所以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着手调整社会结构,使我国的社会结构由“金字塔型”逐渐向“橄榄型”转化。众所周知,“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小,中间大”,也就是中间阶层的数量和规模比较大,精英和底层的数量相对较少,这样的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应积极通过社会政治改革,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给民众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良性社会流动;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想方设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包括社会保障水平,努力提高中等收入者在社会结构中的比重,加大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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