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08年1月1日,王某在广州某银行办理现金存款80000元,领有银行出具的该银行储蓄存单一张,存单上盖有该银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并注明支取方式:凭密。2008年5月1日,他人伪造王某的身份证到该银行处要求对王某的这张定期存单申请挂失,假冒人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申请人处签上王某的名字,银行为其办理了该存单的挂失止付手续,并且在假冒人在挂失登记簿挂失人签收处签上王某的名字后为其补办了该存款的定期储蓄存单一张,随后假冒人持补办的定期存单及王某的假身份证前来该银行处支取该定期存款,成功骗取了王某的存款80000元及利息。 另外在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只记录了号码而没留下复印件,假冒人冒领时使用的伪造身份证住址一栏与真实身分证的记载不符,同时王某在办理该笔存款业务时已为储蓄存单设置了密码,假冒人只申请了对该存单挂失未申请密码挂失,银行也无法证明假冒人冒领时使用的是王某密码。问:银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银行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作为商业银行,在储户存款之初,只记录身份证号码而未留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将来核对,这本身就违反银行储蓄实名规定。之后在他人利用伪造身份证进行挂失、补领存单、支取存款时,未能认真的审查证件、签名的真伪,是导致该笔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重要原因。作为储户一旦将钱交给银行,就和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存款便处于银行的控制下,负有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在他人挂失、冒领时,使用了王某存款时设置的密码,从而证明王某未能妥善履行保管银行密码等相关义务。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本案和在银行ATM上利用他人信用卡、密码支取现金不同,在ATM上操作,需要密码、卡号等重要储户信息,因此在ATM上被人冒领存款,一般是由于储户本身未能妥善保管相关信息所导致。而在本案中,是有人利用了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上的漏洞,利用少量的用户存款信息伪造相关证件,而后进行挂失、补领存单、提前支取。同时银行规定挂失、大额现金的支取必须到柜台办理,这本身就是在加强银行在支取人身份、证件的审查,防止出现冒领。而本案银行未能很好的履行其作为审查义务人的审查、甄别义务,构成了违约,应当对储户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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