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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作者:王祥滨 王晓飞 发布时间:2012-11-20 15:50:27
  案情

  2007年7月31日,王某从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借款10万元,用于扩大养殖规模,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7月31日至2008年5月20日。同日,农信社与王某、李某、蒋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某、蒋某对王某自2007年7月31日起至2008年5月20日止在农信社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李某、蒋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农信社经催要未果,于2012年5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李某、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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