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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民国时期苏州地方的官府布告中,“赋从租出”屡出迭见

引言

国民革命后,特别是日中战争、国共内战时期,地主收租日益困难,因此地主打着“赋从租出”的口号,把田赋和田租联系在一起,要求政府协助收租。虽然地主从租米中完纳田赋,但是地主向佃户收取租米和政府向地主征收田赋毕竟是两回事。

在文献资料中,苏州官田科则(吴县占全县田地约62%、长洲约78%、元和约90%)占田地租额之比例,在同治减赋以前大约为26%-27%(地丁1两=1石,租额每亩1.150石),以后为21%左右。民国时期,国民革命以前田赋比例走低、租栈收入比例上升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其原因之一当然是上面所说的两次减赋,但是最大的原因是田赋折价和田租折价之间的差额。吴贻经栈簿册记载了地丁、漕粮、租米等折价以及为完纳地丁1两、漕粮1石所需租米额。

先看地丁折价和租米折价的关系,地丁折价在清末大概固定在2000-2500文,民国时期稍上升至1.8元到2元左右,从指数看,清末为110-120,民国初大约为150。租米折价受到清末通货膨胀影响,光绪末开始上升,从3000文升到5500文,指数也上升到近200。民国初年租米折价为4.5元左右,指数是200左右。清末、民国初期地丁折价基本上稳定,从民国三四年开始上涨,但是上涨率比租米折价低。租米折价在清末急剧高涨,到民国时期稍稳定,但是指数仍然居高。因此,光绪二十年代为完纳地丁1两所需的租米额大概为0.7-0.8石,到了光绪三十二年以后的清末、民国初减少到0.5石左右。

再来看漕粮折价和租米折价的关系。清末漕粮折价和租米折价一样受通货膨胀影响而上升,民国初固定在5元、5.175元。清末漕粮折价大概是租米的1.5倍,民国初是1.2倍,到了民国十一、十二年却比租米折价低得多。从而为完纳漕粮1石所需的租米额也大幅下降,从清末的1.5石左右,到民国初的1.2石左右,民国十一、十二年更降至0.75石,仅为清末的一半。

其次来看国民革命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丁、漕粮和租米三者折价的变化。先看租米折价的变化。推算徐永安栈的开仓租米折价是:1923年=7元,1924年=6.4元,1925年=7.3元,1926年=10元,1927年=8.2元,1928年=8.4元,1929年=10.2元,1930年=8.7元,1931年=9.4元,1932年=6.5元,1933年=5元,1934年=9.8元,1935年=7元,从1932年起急租米折价急剧降低的原因是受到世界经济恐慌的影响。1934年江南遭遇大旱灾,租米折价一时高涨到9.8元,但第二年则又降到7元。

无锡米市的米价也有同样的趋向。无锡米市每年11月的米价如下所示:籼米:1929年=10.18元,1930年=8.32元,1931年=7.96元,1932年=4.88元,1933年=4.38元,1934年=8.16元;粳米:1929年=10.48元,1930年=8.54元,1931年=9.29元,1932年=6.12元,1933年=5.23元,1934年=9.69元。1931年的长江大水灾和1932年以后的米价下跌对江南农村经济造成很大的打击,出现了“丰收成灾”现象。租米折价也随着米价下跌走低。另一方面,地丁、漕粮折价并没有走低,反而逐渐上升。民国十六、十七年漕粮折价比十二年增长了一倍。

旧吴江县属的上上则田每亩田赋负担额的变化如下:1927年1.035元(包括盐余库券、农行基金亩捐1.335元),1928年=1.320元,1929年=1.173元,1930年=1.364元,1931年=1.423元,1932年=1.429元(包括清丈费1.529元),1933年=1.435元(包括清丈费1.535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政府为了推进近代化建设,不得不把寻找财源的目光投向刚刚移交地方的田赋,因而不能减少其数额。吴贻经栈和徐永安栈两家田赋负担都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漕粮折价的大幅度上升。

国民革命以后租米折价降低,地丁、漕粮折价上升,于是,以前给租栈经营带来“差益”的地丁、漕粮、租米三者折价的差距,现在便成为“差损”了。国民革命以后,特别是长江大水灾以后,由于农村经济衰败,抗租风潮高涨起来,地主收租越来越困难。1936年7月一位叫杨评玉的地主自缢身死,“在渭泾塘方面,有田四百亩,生活全赖于此,去岁平均每亩仅收租一元,而缴粮则须每亩一元二角”,抗租风潮也是导致地主所收租米不能完纳田赋的原因之一。

再次进一步来看非常时期田赋占田租的比例。近代苏州有三次非常时期。第一次是鸿章的淮军攻克苏州后采取的“租捐”。据李鸿章说,“伏查同治二年八月间苏城未复之时,据总办团练刑部郎中潘曾玮,转据局员周椿、绅董吴嘉椿等,以亲历三县乡境,除吴县全境被踞外,凡长元各乡已经克服者,秋禾可望丰收。因苏城沦陷后各佃租籽,或由土豪代收,或由伪职征取,业户则颗粒俱无,向官绅诉述,并求总局为之经理,佥愿今岁减收五成租息内,以三分之一报捐军饷,又另提善后抚恤经费。

······凡成熟田一亩,共收佃户租米六斗,以二斗报捐军米,以一斗四升捐办抚恤,以一升充办公经费,余米二斗五升给还业户。······三年九月,因苏州府十厅县属收成中稔,奏仿上年租捐章程变通办理,计长元吴三县,凡收租米一石捐钱八百文,分上中下计成缴捐”。地主每亩收六斗租米(大概为原租额的一半),其中三斗五升捐出作为军米、抚恤和办公费用,地主仅收到租米的41.7%。为了得到地方政府及淮军的协助,以便稳定业佃关系,地主不惜捐出60%以上的租米。

第二次是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的“租粮并收”。“苏州因乡民无知,扭于民军起义,曾有蠲免粮赋之传说,兼以长元两境水灾较重,纷纷聚众抗租,以致丁漕无从开征。前民政长江汉三君不得已求情交卸,乃以历任吴江、长洲等县之宗加弥君继之,各业主利用其有催科才也,于宗莅任后,即以整顿租务为要求,宗佯市惠于乡农,商劝业主减收二三四成,以八角及一元二角、一元六角为率,设立租粮并收局,另刊三联单由局催收。”

1911年夏的水灾和武昌起义后的政治混乱导致苏州的佃户掀起了抗租高潮,地主组织田业会请求民政长宗能述设立租粮并收局,用官府权力催收租米。至于租米的分配,在报纸上有三种记载:“收到之数,以五成归业户,四成归官项,一成作为经费。”“所收田租,一半扣抵粮赋,一半给还业主。”“如收租三斗,则折洋一元二角,以四角完粮,四角助饷,业主自得四角。”根据《元境租粮并收局收支报销清册》(苏州博物馆),旧元和县的租米分配是按照第二种方法,一半划抵田赋,地主得一半。另从地主取得部分中提取半成作为经费,所以地主实际上仅得到租米的45%。

第三次是日中战争时期1937-1941年实施的“租赋并征”。1937年秋日军侵占江南以后,由于战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住在城里的租栈地主无法从乡下佃户那里收取田租。于是业栈方面“请由县署,参酌成例,设局并收租赋······城中人对乡佃之催收,势须仗借官厅力量,并收结果,尚难满意,分收成效,不问可知。故闻一般有力之业主,均坚决主张请仍并收”。

吴县、常熟、昆山、太仓、吴江等县采取租赋并征方式并设局催租。吴县和昆山的租米分配比例如下:吴县:1939年:田赋25%、经费20%、地主55%;1940年:有几种记载,田赋25%(其中5%归治安、振恤之用),经费、地主不详。田赋16%、经费14%、地主70%。“有谓按一成五者,有谓按一成六者,又有谓一成八者。又有人言,赋是一成五,其余的加数,系经征费或其他事业名目,如附加者然,计达三成之多”。

结语

清末、民国前期地丁、漕粮和租米三者折价的变化,给租栈经营带来相当大的“差益”。以上所说是平常时期,当遇到战争、革命,地主不能自行收租时,地方政府或替地主收租并划分几成作为田赋,或官绅一体设局收租纳赋。以上考察了平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田赋占田租的比例,由此可知,田赋占田租的比例没有固定的成例,依业佃双方力量和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定。总而言之,国民革命以前的民国前期,地主组织的田业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比较好,地主的力量也比较强,业佃关系相当稳定,因此租栈经营比民国后期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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