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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夏之争渊源考
摘要:夷夏之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五帝时代。五帝时代前期,涿鹿之战揭开了夷夏纷争的序幕。五帝时代后期,尧舜、舜禹时,夷夏实力相当,表现为夷夏首领联合“执政”;禹益二头“执政”十年后,夷夏联合“执政”的局面被打破,最终夏启独处天下共主的地位。有虞氏是东夷集团中最为显著的一支。在民族发展史上,有虞氏在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华夏集团;东夷集团;斗争;有虞氏;贡献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11)05-0121-07
  夷夏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民族关系、民族思想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学者对此已有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鉴于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追溯夷夏之争的源头,考察东夷集团中最为显著的一支――有虞氏在我国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一、夷夏之争的渊源
  夷夏之争涉及“夷”、“夏”概念的界定问题,在此笔者略作交待。“夷”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夷”指东夷族,广义上的“夷”指华夏族或汉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先秦时期,“夏”泛指华夏族。汉代以来,“汉人”的称呼逐渐取替了“夏”、“华夏”的称呼,汉族形成。本文所指的“夷”指狭义上的东夷族,“夏”指先秦时期的华夏族。夷夏关系是中国古代民族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考察夷夏关系史,夷夏之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五帝时代,兹论述如下。
  1、涿鹿之战――夷夏集团的首次交锋
  东夷集团与华夏集团的相遇并且发生关系很早。“他们之间的关系大约和平相处为常态,战争状态却是暂时的。但是常态不容易引起人的注意,所以没有留下来什么传说。我们所能指明最古的关系却是战争。”根据传世文献资料,夷夏集团间的战争以炎黄二帝与蚩尤之间的涿鹿之战记载最早。
  蚩尤的族属,自清末以来,几乎所有的学者根据孔安国注《尚书》
  “九黎之君号曰蚩尤”、“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吕刑》),认为蚩尤属于南方苗蛮集团。直到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徐旭生先生通过细密的论证,考证了蚩尤属于东夷集团。徐先生对蚩尤族属的论断,符合史实。
  炎黄二帝与蚩尤爆发了涿鹿之战。战争爆发的根源在于夷、夏集团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争夺。炎、黄两个族邦本居陕西,后来东迁。关于东迁路线,徐旭生先生认为:“黄帝氏族东迁的路线大约偏北,他们大约顺北洛水南下,到今大荔、朝邑一带,东渡黄河,跟着中条山及太行山边逐渐东北走。”最后黄帝以涿鹿(今河北涿鹿县)为聚落中心,分布于黄河北岸。而“炎帝氏族也有一部分向东迁移。他们的路途大约顺渭水东下,再顺黄河南岸向东”,后炎帝东迁到陈(今河南淮阳)。根据《逸周书・尝麦解》“命蚩尤宇于少吴,以临四方”的记载,蚩尤与少昊的活动区域大体一致,而少昊的活动所在地在今山东曲阜一带,蚩尤活动区域亦当在此。炎黄二帝南下东进,损害了处于东方的蚩尤集团的利益。为了各自集团的利益,于是有了上文“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河”的记载。因此,涿鹿之战实质上是以炎、黄为代表的华夏集团与以蚩尤为代表的东夷集团为争夺土地等自然资源而爆发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以华夏集团的胜利而告终。尽管战争给族民带来严重的灾害,但客观上促进了各族邦的统一、融合。
  2、尧舜禹“禅让制度”――夷夏集团首领联合“执政”
  传统观点认为禅让制是上古时期的一种选贤举能制度。笔者认为尧舜禹禅让除选贤举能外,尚包含不同族邦首领担任族邦联合体首领的制度。其实,尧舜禹禅让还包含第三层含义,即尧舜禹“禅让制度”是尧舜、舜禹、禹益相继担任族邦联合体首领、实行二头“执政”的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尧舜禹禅让见于《尚书》、《史记》等典籍。《尧典》记载了尧选择舜为接班人,舜通过尧的考察后,接受了禅让“册命”。但是舜接受“册命”后,尧并没有马上退位,而是继续“执政”,直至“二十有八载,帝(尧)乃殂落”,“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发号施令,登上联合体共主的地位。实际上,从舜接受禅让“册命”起直至尧去逝二十五年间,舜一直处于“摄政”的地位。由此可见,尧舜间的禅让实际上是尧舜二人联合“执政”,主持联合体大会,处理相关“政务”。
  舜登位后,也选择接班人,来辅助其处理“政务”。对此,《侥典》载:“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根据《史记・五帝本纪》“舜乃豫荐禹于天,十七年而崩”的记载,可知舜禹共同“执政”十七年,舜死后,禹得以登位。
  禹登位后,仍然选择接班人。《史记・夏本纪》载:“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而后举益,任之政。”族邦成员先是推举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早死,后又推举伯益为其接班人,这样禹与伯益联合“执政”,共同处理联合体相关“政务”。二人共同“执政”十年后,禹东巡狩,至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夏本纪》)这样,“禅让制”被传子制代替。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尧舜禹“禅让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二头“执政”,即由尧舜、舜禹、禹益相继担任联合体首领的制度。关于尧舜禹禅让实行二头首领制,学者已有揭露。
  我们再来看尧、舜、禹、皋陶、伯益的族属。尧、舜、禹分别是陶唐氏、有虞氏、夏后氏的首领,皋陶、伯益是东夷某族邦的首领。其中尧、禹属于华夏集团,皋陶和伯益属于东夷集团,这是史学界的共识。分歧在于舜的族属,舜的族属有华夏说、东夷说两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舜为东夷人。《孟子・离娄下》载:“舜生於诸冯,迁於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资料明确记载舜为东夷人。华夏说的依据主要是《史记・五帝本纪》中舜为冀州人的记载。大家都知道,《史记》的成书年代要晚于(锰子》,我们当以成书年代较早的《孟子》的记载为准。至于后世注家在考证舜的出生地及早期活动区域的地望中既有在山东,又有在山西的说法,当是舜由山东迁往山西后将这些地名带至山西的结果。正如余太山先生所说:“‘历山’等原系有虞氏在齐鲁时居地之名称,随着有虞氏自齐鲁西迁,晋地也就出现了相同的名称。”
  综上所述,尧舜禹时期的“禅让制度”实际上是尧舜、舜禹、禹益相继二头联合“执政”。结合尧、禹代表华夏集团的利益,舜、伯益代表东夷集团的利益,尧舜禹时期的“禅让制度”实质上是夷夏两大集团的首领共同主持联体合大会,处理“政务”的一种制度。这一时期实行二头“执政”,而不是由某一邦族的首领担任联合体首领,是因为代表华夏集团的尧、禹与代表东夷集团的舜、益的实力相当,他们只能共处联合体共主地位。
  3、禹传子――华夏集团对东夷集团的胜利
  上文论述了尧舜禹“禅让制度”实质上是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首领联合“执政”的制度。表面上来看,在联合“执政”下,夷夏关系处于平稳状态,但夷夏间的斗争并没有因此而停息,联合“执政”的背后隐藏着夷、夏集团对联合体共主地位的争夺。《韩非子・说疑》载:“舜逼尧,禹逼舜。”类似的记载亦见于古本《竹书纪年》,“昔尧德衰,为舜所囚”、“舜放尧于平阳”、“舜囚尧,後偃塞丹朱,使 不与父相见也。”这就表明,尧、舜、禹之间存在着权力的争夺。启与伯益的斗争见于《楚辞・天问》,其文曰:“启代益作后,卒然离孽。何启惟忧,而能拘是达?”他们之间斗争的实质是华夏族与东夷族的对联合体共主地位的争夺。由于华夏集团与东夷集团的实力相当,尧舜、舜禹共主时,联合“执政”的局面没有被破坏。但到了禹益共主时,夷夏间实力均衡的局面被打破,华夏族启的实力超过了东夷族首领伯益的实力,在禹益联合“执政”十年后(禹死后),启继位,登上了天下共主地位。最终,东夷族在争夺共主地位的斗争中以失败而告终。
  笔者认为以启为代表的华夏集团能在争夺共主地位的过程中打败东夷集团伯益,与夷夏集团间实力对比发生变化有关,而这与禹治理洪水有密切关系。
  尧舜时期发生了大洪水,“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是对这次洪水的描述。按照当时生产力水平,面对危害如此之大的洪水,单个族邦的实力根本无法完成治水的任务,只能依靠整个族邦联合体的实力,方能取得治洪的胜利。而禹善长治水,由是承担这次治水的重任。为了完成这项艰巨任务,维护整个族邦联合体的共同利益,禹被赋予了某种特权。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到的:
  (在许多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禹获得的特权主要体现在他对治水这套公共事业机构的利用上。禹在治水的过程中将众族邦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然后进行人力、物力资源的协调与再分配。随着再分配活动的扩展和正式化,禹的权力或者说权威也随之扩展与正式化,同时禹作为再分配者的要位愈益成为有用的、甚至成为不可缺少的。随着禹特权的日益巩固,治水过程中人力、物力这套再分配机制也愈加依赖于禹。这样,禹控制了进行再分配的治水管理机构,从而掌握了天下的人力、物力资源。由是,禹利用职务之便变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扩充、增强本族在族邦联合体中的地位和实力,并提拔本族成员以培养自己的势力,乃至禹族处于社会的中心位置,“禹爱益,而任天下于益,已而以启人为吏。”表面上看,禹准备让位于益,实际上禹扩充本族势力,举用“启人”担任族邦联合体中的重要职位,为启继位作铺垫,“传天下于益,而势重在启也”。至此,华夏集团的实力超越了东夷集团的实力。夷夏首领联合“执政”的制度就要被破坏了。这样以禹为代表的华夏族得到了其他族邦成员的支持。在此情况下,以伯益为代表的东夷族已经没有实力再来维持夷夏首领联合“执政”的局面,夷、夏集团实力均衡的局面终被打破,夏朝得以建立。
  华夏集团对东夷集团的胜利除禹治水扩充本族实力及获得其他族民支持外,与东夷集团受到洪水灾害,导致东夷集团实力下降也有一定的关系。据徐旭生先生考证,当时洪水发生的区域主要在兖州,而山岳绵亘,高原错互的北方的冀州、中央的豫州全不会有洪水。兖州正是东夷集团所处之地,东夷集团受到洪水灾害的影响可想而知,而处于冀州、豫州的华夏集团受这次洪水的影响不大。考古资料也可印证洪水对东夷集团造成的巨大危害。考古学上,山东龙山文化属于东夷文化。俞伟超先生说:“距今5000-4000年期间,从黄河中、下游到长江中、下游,乃至长城地带,都陆续由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而东方的龙山文化是其中生产技术最高,从而大概也是社会发展程度最接近于具有文明时代诸特征的一支文化。……也就是说,在4000-5000年以前的我国的文明曙光时代,以东方的龙山和东南的良渚文化的光芒最亮,同时期黄河中游及长江中游的龙山阶段诸文化,其发展水平还达不到这个高度。”由此可见,从考古资料来看,东夷文化比中原文化更为先进。因此,有学者指出,五帝时代到夏代,东夷民族所创造的古文明,实际是中国古文明从起源到早期发展过程最先进最重要的一支区域文明。所以,如果不是这场洪水灾害,中国历史上建立第一个国家的民族可能是东夷族了。
  二、东夷有虞氏在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贡献
  诚如上文所述,五帝时代,东夷集团的文化要比华夏集团的文化更为先进。因此,有必要认识这一时期东夷集团在中国民族发展史上作出的贡献问题。由于东夷集团包括众多分支,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五帝时代东夷集团中最为出色的一支――有虞氏在民族发展史上的贡献展开讨论。
  关于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早在1956年杨向奎先生就撰文指出:“有虞氏是不能忽视的一个历史时代,应该在中国历史上给他们一个应有的历史地位,在过去缺少太史公一个详细而独立的本纪,是造成后来容易忽视的原因,我们应当弥补这种缺憾。”对于这个缺憾,学者已经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值得注意的有:王树民先生的《夏、商、周之前还有一个虞朝》,该文从有虞氏世系入手,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是较为特殊的,既不同于后世一系相传的朝代,亦不同于惟有名号传于后世的五帝时期。这是古代历史上实际存在的一个时代,而且是很长的时代。”江林昌先生通过文献资料考察了有虞氏的世系,并进一步认识到“夏代之前的虞氏族,至少在虞舜时期,已进入文明初始阶段。再联系明晰的世系,可以推论,夏代之前,确实有一个虞代的存在。”罗琨先生在《“有虞氏”谱系探析》中分析了有虞氏的谱系,指出“有虞氏谱系不仅有别于五帝时代的其他代表人物,与夏商周三族比较,也显示出了自己的特点。……三族(夏商周三族)对尧舜禹时代祖先的记忆已十分淡薄了,与保存了七世祖先名号的有虞氏无法相比。”因此,“夏代以前有虞氏谱系的记忆和流传,反映了这个古族在尧舜禹时代所达到的较高文明程度。”前人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今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笔者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有虞氏在中国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贡献再作一些探讨。
  先秦秦汉文献中多有三代的称呼,但在某些古籍中,时常将虞与夏商周三代并称。由此看来,夏商周之前还有一个虞代的存在,对于虞代的存在,学者已有论述,此不赘述。为了便于论述,有必要交待五帝时代有虞氏的世系。对于有虞氏的世系,《史记・五帝本纪》载:
  虞舜者,名日重华。重华父日瞽叟,瞽叟父曰桥牛,桥牛父日句望,句望父日敬康,敬康父日穷蝉,穷蝉父曰颛顼,颛顼父日昌意:以至舜七世矣。
  又《左传・昭公八年》记:“自幕至于瞽叟,无违命。舜重之以明德,置德于遂,遂世守之。”可知,幕在世系中应排在颛顼之后,穷蝉之前。同时,“从《左传・文公十八年》的记载来看,舜时还有颛顼氏这一氏族的存在,可能有虞氏出于颛顼系统中的一支,而在这一支可知的名字,应以幕最早。”因此,笔者不将颛顼放入有虞氏的世系。由此,可以梳理出五帝时期有虞氏的世系为:
  幕――穷蝉――敬康――句望――桥牛――瞽叟――重华(舜)――商均
  舜是有虞氏的杰出首领,结合舜为东夷人,可知有虞氏为东夷集团中的一支。下文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方面就五帝时代东夷有虞氏在民族发展史上所做的贡献展开论述。   1、物质文明
  有虞氏在物质文明方面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物质生产方面。早在幕时,有虞氏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功绩便体现出来。《国语・郑语》载:“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韦昭注:“言能听知和风,因时顺气,以成育成物,使之乐生。”又《国语・周语》上载“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其中谈到“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是日也,瞽帅、音官以风土。廪于籍东南,钟而藏之,而时布之于农”。韦昭注:“音官,乐官。风土,以音律省土风,风气和则土气养也。”有学者指出:“�农业社会,风和植物生长有密切关系,而乐舞可以和风,使之应节而至。”由此可见,幕的贡献与司物侯历,发展农业生产有关。因为幕在农业生产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故能进入国之祀典。《国语・鲁语》上载:“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凡稀、郊、宗、祖、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
  有虞氏在物质生产方面的成就在舜身上也有体现。有关的记载见于《墨子・尚贤中》
  《尚贤下》、《管子・版法》、《韩非子・难一》、《吕氏春秋・慎人》、雒南子・原道训》等先秦秦汉典籍,其中以《史记・五帝本纪》的记载最为详细。资料表明舜不仅解决了历山之人、雷泽之民的纷争,而且帮助他们促进了农业、渔业生产,提高了陶器制作技术。经济的发展吸引了更多的族民,反之,众多人口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代表文明发展程度的“聚”、“邑”、“都”相继得以出现。都城的出现是进入文明社会的物化标准之一,表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而这与舜的作用不无关系。
  考古资料亦可证明当时出现了城邑。张学海先生曾统计,到上个世纪末,考古工作者已在山东、河南、内蒙古、湖北、湖南、四川等地,发现了龙山时代的城邑数十座,其中较多的有中原地区5座,而最多的是山东地区,共发现龙山文化城17座。从城址的数量来看,山东地区的文明发展程度显然要高于中原地区。我们虽然不能肯定山东龙山文化古城的建造者是东夷集团中的哪支,但有虞氏作为五帝时期东夷民族中最为耀眼的一支,结合上文《五帝本纪》所载,以舜为首领的有虞氏在城邑建设中必然起到重大作用。
  2、制度文明
  东夷有虞氏在制度方面的创建主要由舜完成,具体表现如下:
  “礼制”建设。舜时,除建立了祭祀天神、地祗,人鬼的吉礼外,还出现了凶礼和宾礼中的朝觐和会同之礼。
  “官制”建设。舜“摄政”期间曾经采取了若干措施管理“政务”,“设官分职”便是其中之一。《尚书-尧典》有舜任命禹、,弃、契、皋陶、益、伯夷、夔等二十二人为“官”的记载。另外,《左传・文公十八年》载舜举“八恺”、“八元”。“官员”选拔的核心标准是选才以贤,并根据他们的特长授予其职,做到各尽其能。
  刑罚建设。舜制定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五种刑罚。刑罚规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尧典》)象刑是一种穿奇异服饰使罪犯耻辱的刑罚。流刑是将罪犯流放远方的刑罚。鞭刑和扑刑是用鞭、扑惩罚犯人的一种刑罚。而赎刑是犯人通过交纳一定的黄铜以获得赦免的制度。《尧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反映当时刑罚的指导思想是轻罚,重教化,但对屡教不改之徒则施以刑罚。
  历法建设。舜在继承尧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原有历法,《尧典》载:“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
  划州封山。《尚书・尧典》载:“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浚川。”舜按自然、地理概念将其疆域分为若干州,并在每州确定一座大山。尽管划州封山不是行政区划,但必将对后世行政区划产生一定影响。
  3、精神文明
  有虞氏在精神文明上的贡献主要体现礼乐方面。《国语・郑语》载:“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反映了有虞氏远祖幕曾任乐职,结合《左传・昭公八年》“自幕到于瞽瞍无违命”的记载,说明有虞氏世袭乐职。舜父瞽叟担任乐职的记载见于《吕氏春秋・古乐》,其文曰:“瞽叟乃拌五弦之瑟,作以为十五弦之瑟。命之曰《大章》,以祭上帝。”舜对乐的发展亦作出贡献,《尚书・尧典》记载舜令夔制定音乐及制定的准则。
  《尚书・皋陶谟》则记载舜时的乐章为《箫韶》,“《萧韶》九成,凤皇来仪”。《萧韶》就是《九招》,《史记・五帝本纪》载:“于是禹乃兴《九招》之乐。”《索隐》曰:“‘招’,音‘韶’,即舜乐《萧韶》。”九成,故曰《九招》。
  史书还有舜弹五弦琴、歌南风的记载。《史记・乐书》载:“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张守节《史记正义》云:“《世本》‘神农作琴’,今云舜者,非谓舜始造也,改用五弦琴,特歌《南风》诗,始自舜也。”舜唱南风歌史料又见于《韩非子》、《淮南子》、《越绝书》、《说苑・建本》、《孔子家语》、《礼记・乐记》等古籍。
  礼乐的作用体现在它的社会功能上。《上博楚竹书(二)・容成氏》第十六简记云:“辨为五音,以定男女之声。”《礼记・乐记》载:“化不时则不生,男女无辨则乱升,天地之情也。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度。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说明礼乐与天地同为一体而道理极为深远。正是古人眼中礼乐的这种特殊性,才使得它具有别男女的功用。而“律之小大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子之理皆形见于乐”(《乐记》)是对礼乐表现伦理道德功能的充分说明。《郭店楚简・唐虞之道》“礼畏守乐孙民教也”表明礼乐对人民起教化作用。
  有虞氏作为东夷集团中的显著一支,其先进的文化必然对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文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推动整个民族发展。已有学者从考古学角度研究了东夷文化对其他地区文化的影响。“自大汶口文化以来,海岱地区与相邻各地区的文化联系一步步增多和加强,相互间的交流是全方位的,而它对外地区的文化辐射和影响还波及更为广远的地方。考古学上的这方面线索,主要以文化器物及相关风俗的传播为依据。根据考古学者的一般性意见,大汶口――海岱龙山文化在不同时期的西向扩张,以对河南地区的仰韶――河南龙山文化影响最大、最直接,并通过河南地区对陕西地区发生间接的影响。进一步的南向发展,则一方面由豫中西到汉水流域,一方面经过苏、皖地区而进入鄱阳湖一带,然后沿赣江而上,最后越过赣粤边境的山区和谷地而进入粤北地区。对东南沿海地区的渗透,影响及于江浙一带及福建,台湾省各原始文化甚至一向被认为是海岱龙山文化的一部分。”
  东夷作为中国古代重要部族集团之一,与华夏族的斗争可以追溯到五帝时代。早在五帝时代前期,出于争夺土地等自然资源的需要,炎黄二帝从陕西迁徙,南下东进过程中,与东夷蚩尤发生了利益冲突,双方在涿鹿展开大战,最后蚩尤战败被杀。但起初蚩尤打败了炎帝,突显出东夷集团强大的实力。随着东夷集团实力的不断增强,到五帝时代后期尧舜禹时,代表东夷集团的舜、益先后登上了联合体共主的地位,与华夏集团的代表尧、禹联合,实行二头“执政”。而且在夷夏首领联合“执政”期间,东夷有虞氏舜的地位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东夷集团的强大实力为其提供了保障。这在考古上也有反映,这一时期山东龙山文化要比中原龙山文化更为先进。从考古资料来看,东夷地区本应比中原地区更早步入文明社会,但尧舜时期的大洪水给东夷先进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华夏集团正是利用这场洪水灾害,在与东夷集团争夺联合体共主地位的斗争中,禹、启击败了益、有扈氏,建立了夏政权,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东夷集团虽然最后在争夺共主的地位中失败,但东夷集团在五帝时代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势力,而东夷集团又以有虞氏的地位最为显著。从传世文献资料来看,夏商周之前存在一个虞代,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虞代在中国民族发展史上的地位。东夷有虞氏不仅在物质文明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在制度文明方面,如礼制、“设官分职”、刑罚等诸多方面为后世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同时,有虞氏在精神文明方面的建树对后世亦产生了深远影响。总之,以有虞氏为代表的东夷集团在我国民族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责任编辑:李筱竹)
  (责任校对: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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