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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程中强奸、杀害被害人并肢解粉碎尸体应处死刑——凌X根抢劫、强奸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

    抢劫罪

判决日期20140321

审理法官 董保军 程永生 杨辉辉

    X


【争议焦点】

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并强行与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抢劫过程中,以残忍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存放处及密码并将被害人杀害,并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粉碎、蒸煮。在此情况下,应否判处行为人死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维持一审对被告人X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致二人死亡,并强行与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与强奸罪,性质极其恶劣,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抢劫过程中,以残忍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存放处及密码并将被害人杀害。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粉碎、蒸煮。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均极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故可认定其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致两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达到了主观恶性极大、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统一,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应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行为人死刑。

【法理评析】

死刑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系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据此,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适用死刑,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认定罪行极其严重,要求犯罪分子主客观方面统一,即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已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系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而言,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要大,且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较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言,判断其主观恶性是否极大,应从其客观行为上判断,如果犯罪手段残忍,一般认定为主观恶性大。危害结果是指由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言,若致人死亡或重伤,一般认定为危害结果严重。

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还强奸一名被害人,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以残忍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存放处和密码,并将被害人杀害,且对尸体进行肢解、粉碎、蒸煮,手段极其残忍。行为人犯抢劫罪和强奸罪,两罪的性质均极为恶劣,且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大;而且,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二人死亡,应认定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主客观统一,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应判处其死刑。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死刑适用条件中的“罪行极其严重”。

2.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3.简述死刑的适用对象及限制适用情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汉族,1969531日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市,初中文化,农民。20036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0511日刑满释放。201292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382日以(2013)浙嘉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X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1122日以(2013)浙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抢劫事实

被告人X与倪国安(已死亡)预谋抢劫ktv的小姐并决议杀人灭口,二人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分工。20128月初,X、倪国安将X在上海市金山区xxxxktv结识的被害人徐xx(女,殁年29岁)、吴x甲(女,殁年28岁)确定为作案对象。同月11日,X租车至上海市金山区将徐xx、吴x甲骗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两岸咖啡店,又先后将徐xx、吴x甲分别骗至倪国安化名“宋俊富”租赁的平湖市xx小区262单元501室,与倪国安共同将二被害人捆绑控制,并劫取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等物。倪国安用电击等方式逼问出徐xx、吴x甲的其他银行卡的存放处及银行卡密码。同月12日上午,X又来到上海市金山区xx十一村67号徐xx、吴x甲的租住房内,搜到多张银行卡,并于当日及次日持劫得的徐xx、吴x甲的银行卡在上海市金山区、平湖市全塘集镇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58 800元。其间,倪国安购买了准备用于杀人分尸的绞肉机等工具。同月14日,倪国安在xx小区262单元501室房内将徐xx、吴x甲二人杀害,X又购买了部分分尸工具。后倪国安用事先购买的刀具、绞肉机、电饭煲等工具将徐xx的尸体进行肢解、粉碎、蒸煮。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赶至该租房处进行抓捕,X畏罪自杀未果被当场抓获,倪国安逃至楼顶于次日凌晨畏罪跳楼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已死亡的共同作案人倪国安以“宋俊富”名义租赁的浙江省平湖市xx小区262单元501室发现的被害人吴x甲的尸体与被害人徐xx的头颅、牙齿、尸块、人体组织和大量血迹,留有徐xxdna基因分型物质的作案工具绞肉机、砧板、蓝色塑料桶、红色塑料盆、白色塑料棒、手锯、菜刀、剪刀、匕首,留有徐xx与倪国安混合基因型物质的烟蒂,被告人X的血迹及其取款所用帽子、墨镜,装尸块的黑色塑料袋、烧煮尸块用的电饭煲、拉锯、部分赃款、“宋俊富”身份证、白色纤维布条,销货日报表、房屋出租协议、X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人车x、潘xx、费xx、邵xx、王xx、张xx、金xx、李xx、路xx、吴x乙、陈x甲、陈x乙、吴x丙、罗x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理化分析意见、检验结论告知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取款录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X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抢劫、强奸事实

20126月,被告人X与倪国安预谋抢劫ktv小姐。同月24日,X以看房子为由,将被害人朱x(女,时年27岁)诱骗至倪国安事先租赁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花园四区26503室,与倪国安以喷辣椒水、布条捆绑等手段将朱x控制。倪国安采用电击、烟头烫等手段逼迫朱x答应出资139 600元购买传销“股份”和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倪国安叫来邱小军(另案处理)对朱x进行看管,又拿走朱x的银行卡并查询了余额。同月27日晚,X强行与朱x发生了性关系。同月29日中午,X、倪国安又以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邰xx(女,时年28岁)骗至该租住房捆绑控制,以电击等手段逼迫邰xx出资购买传销“股份”。同月30日下午,邱小军趁X、倪国安外出之际,同二被害人一起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已死亡的共同作案人倪国安租赁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花园四区26503室提取的辣椒水、透明胶带纸、电瓶、电线、闸刀、被剪坏的女式衣裤、合同、留言条,门诊病历卡、住宿登记表,证人曹xx、谢xx、郑xx等的证言,被害人朱x、邰xx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交易单和另案处理的共同作案人邱小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X与倪国安经预谋后结伙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共同致二人死亡,在抢劫过程中还强奸一名被害人,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X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X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89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X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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