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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文 | 当代科技伦理争论及其本质



作者 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 许小编 刘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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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研究有无禁区

在讨论科技是否有禁区这个问题上,主要的分歧在于科学有无禁区:一方认为科学无禁区,技术应慎重或节制,另一方认为科学也应有禁区。这一分歧主要源于对科学的理解。

前者强调,科学与技术有根本性的差异,科学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体系,独立于以控制环境等为目的的科学应用和技术,由于科学主要具有认识功能与认识价值,无所谓“负面作用”,设立禁区会阻碍科学发展,有损人类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福祉。后者认为,科学与技术的界限日益消弭,对自然奥秘的探究往往伴随着对自然的操控,科学实验与试验等经验性的研究必然涉及与包括人在内的自然对象的相互作用,研究者在实践中应该考虑研究手段的合法性,并在研究过程中承担起伦理责任、接受道德的制约。

值得思考的是,双方对“禁区”的理解不一样。前者将“禁区”视为非理性、武断和绝对化的外在干预,并与宗教裁判和李森科遗传学相提并论,将其置于科学发展规律和学术自由的对立面。一般来说,后者所设的“禁区”,既不是前现代的习俗、情感、宗教、道德上的禁忌(如“人不能做上帝”),亦非后现代意味的“反科学”;而是立足于对现代性的反思,旨在一方面针对可能诱发类似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致毁知识”,深恐其呈不可逆之势,另一方面汲取人类文明进程中血的教训,拒绝类似纳粹人体实验和优生学等有损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研究。

(二)科技能否解决其所带来的问题

在唯科学主义者和技术乐观主义者看来,科技似乎是上帝在给予人类生命之后所赐予的最贵重的礼物,它使人类自身的能力不断增强和发展,一如既往地帮助人们摆脱所有的束缚和限制,改造地球和宇宙,重新书写自然法则,用科技“擒获未来”,开创“全方位的无限”;虽然他们承认科技会带来一些意外的“副作用”,但却认为科技发展本身才是根本的应对之策。这种立场将科技视为一个日趋完美的过程,其假定是科技进步必然带来操控能力的增强、不确定性的减少和既有错误的纠正。

对科技持审慎态度的学者则认为科技并不能完全解决其所带来的问题。其一,根据科学内在的批判理性主义精神,科技不仅是“知识的前沿”也是“无知的前沿”,科技不可能毫无遗漏地解决其所面临的一切问题,科技的本质使基于科技的行动难免导致无法控制的结果。其二,科学认识和方法上的局限性使科技难以自我修复其负面作用,例如,若不克服机械自然观及还原论方法就难以改善由科技所导致的一些环境问题。其三,一些科技冒险可能引起一些不可逆的严重的负面作用。

尽管科技乐观主义在面对“增长的极限”之类的挑战时,可用“没有极限的增长”反唇相讥,但在面临全球变暖等严峻挑战的今天,人们不得不严肃地思考“科技的力量是否会失控”、“科技支撑的消费社会还能走多远”、“大型的工程是否会对自然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等问题。

(三)科技是否需要人文关怀

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二分到李凯尔特(H. Rickert)的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之区隔,人文与科技相互分离的思想由来已久。进入20世纪以来,唯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导致了斯诺(C. P. Snow)所称的“两种文化”的对立——“非科学家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印象,认为科学家抱有一种浅薄的乐观主义,没有意识到人的处境。而科学家则认为,文学知识分子都缺乏远见,特别不关心自己的同胞,在深层意义上反知识(anti-intellectual),热衷于把艺术和思想局限在存在的瞬间”。从“科玄论战”到“科学大战”,对科学的价值追问反被对方视为“玄学”与“高级迷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也出现了所谓“反科学文化”与“保卫科学精神”的分野和“敬畏自然”是否“反科学”之争。

有关“两种文化”对立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如何使二者相互融合。按照斯诺的建议,“科学史”可作为贯通二者的桥梁,如可由具有人文素养的科学家发展出“第三种文化”云云,而这又似有取代外部人文反思之虞。科技与人文之争源于人文对科技的反思,庸常地套用“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难免消弭争论的焦点:科技是否需要人文关怀?

对科技的人文关怀是在对整个人类文明和具体的历史情境的多元透视中展开的。若将“科学史”的视界放宽到科技的社会历史文化脉络之中,不难看到,从工业化、冷战到全球化时代的高科技创新,科技已成为支配性的权力和力量。在正常的社会中,对科技的人文关怀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科学警察,人文批判和价值追问不会导致对思想自由的剥夺,而只是扮演权力监督、权利伸张、利益揭示和观念制衡的角色。显然,科技需要人文关怀,问题是:如何反思和批判科技,以及如何对这些反思和批判作出回应。

(四)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尽管一些科学家坚持知识的公有主义,相信科技应该如同空气和水一样为全人类所共享,但在高投入和高风险的高科技领域,不仅私营部门热衷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研究机构也在力图将成果转换为私有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面性显而易见:赋予最初发现者特权有利于激励研发投入,但知识的使用却主要以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为导向。虽然基于市场机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带来较高效率,甚至出现了私营公司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但必然会受到利益追求与市场失灵等因素的制约。

面对知识“私有模式”的冲击,争论的焦点转换为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质疑以及如何建立新的知识“公有模式”。质疑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矛盾在于:其一,探索与应用的矛盾,即知识应用如同金字塔的塔尖,建立在大量和长期的知识探索之上,却只有应用得到了保护;其二,传播与创新的矛盾,即尽管产权的明晰界定为创新提供了动力,但也会成为阻碍知识传播的门槛。故而,质疑者主张,借助开放实验室、共享数据库和私营公众服务,建立多种基于集体财产或公共财产的知识生产及传播模式。此外,传统知识、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自然资源的多样性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不应对的制衡力量。

这些争论集中于生命科学和信息技术等领域,并表现为现实的冲突与博弈。典型的案例有:在基因技术领域,一些致力于生产公共产品的科研团体力图向私营部门争夺知识的控制权,印度保护种子多样性和农民权利的团体对转基因的不育种子的拒斥;在计算机领域,针对微软等跨国公司的垄断,以Linux为代表的开放源代码运动主张减少对用户的限制(如用户可以较自由地修改软件)、避免将用户绑定在某一特定的技术上,以促进不同产品的发展。

(五)“科技伦理”能否成立

现代科技活动开启了人类伦理实践的新进程,并以凸显科技行为的责任意识作为其目标。由此,判断“科技伦理”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探寻科学家或工程师在科技活动中,“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涉及以责任概念为表征的伦理问题”。

“科技伦理”能否成立与科技观密不可分。如果强调科学是探求真理性知识体系的价值中立的事业,技术是对科学的工具性应用,则会完全否定“科技伦理”的提法。持此观点者认为,科技成果有被人恶用的可能性,但不应归咎自然技术,更不能怪罪自然科学,其根源是不完善的社会技术与社会工程未能有效地约束恶用者。如果持此观点的人意识到,技术不完全取决于科学,还与人的需要和选择等价值因素相关,那么,他们就可能认识到技术涉及责任,即便否定“科学伦理”,也会承认“技术伦理”的提法。

主张“科技伦理”者一般认为,科学与技术已经相互融合为技术化科学,现代科技是由知识与行动整合而成的有效知行体系。以实验为手段、应用为目的现代科技活动,不再是价值中立的行动,行动渗透于研究之中,科技工作者必须为其行动后果负责,不能漠视科技伦理的存在。在运用科技力量的行动中,科技工作者主动的责任意识使伦理成为科技的内在维度,并相互整合为统一的科技-伦理实践。

本文原载甘绍平、余涌主编《应用伦理学教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四章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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