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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民之家二期385亩)

石国土征补字〔2017〕12号

 

根据《石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石政发〔2016〕59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192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拟订了石门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市民之家二期385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拟订的石门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市民之家二期385亩)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在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和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石门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政发〔2013〕21号)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地  类

面积(亩)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宝峰街道办

宝塔社区

耕地

291.871

48400

1

48400

14126556

宅基地

88.939

48400

1

48400

4304648

道路

4.001

48400

48400

193648

合  计

 

384.811

 

 

 

 

18624852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和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3、青苗补偿。青苗补偿标准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 和石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石发改价〔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的所有者,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一次性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予以宣讲和复印张贴。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试行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3号)和《关于印发<石门县县城城市规划区新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试行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纳入社会保障。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听取意见、宣讲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石门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转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五、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本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石门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协调或者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协调处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1、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夏召明    联系电话:5155586

单位地址: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三楼

联系电话:5155586

2、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石门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邓德文    联系电话:5323799

单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49号        

联系电话:5324696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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