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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2018年1月1日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现金180万元投资b公司,占股60%。因b公司经营不利一直亏损,从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b公司的利润表亏损共计200万元,经协商a公司决定退股,a公司可以收回多少投资款?这部分投资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一、a公司可以收回多少投资款
      a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款60万元。
      180-200*60%=60万元
      二、a公司投资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以。
      a公司占股60%具有控制权,不符合(二)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分录
      a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60
             投资收益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0
      b公司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a公司180
          贷:银行存款60
                 未分配利润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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