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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权之诉

典型案例一:民事姓名权侵权之诉

案情介绍

2003年被告马某在原告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身份证注册了甲公司,直到2011年原告刘某在进行低保审查时发现前述情况。原告刘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及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法庭调查,被告马某及甲公司最终承认原告所述属实。

后该案双方调解结案,法院于2011年9月6日出具的调解书确认内容为马某及甲公司同意即日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承诺不再使用刘某的姓名;马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一千元。后,甲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1年9月20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该申请,甲公司注销。

法官点评

被冒名行为本质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侵权人到庭参加诉讼,则可在查明事实后由双方共同到行政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如侵权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待该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再以此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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