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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三个层次研究墨家逻辑

中国古代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源流之一,墨家逻辑则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典型。墨家在先秦诸子中最擅长逻辑思维和理论思维,具有逻辑思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且从理论上总结出大量逻辑应用方法和逻辑原理。我认为值得从逻辑应用、应用逻辑和逻辑理论三个层次来研究墨家逻辑。

  一、逻辑应用层次

  这个层次研究墨家学者是怎样来进行具体的推理论证的?中国人在思维层次上与西方人相比究竟有哪些一致性和特色?这种研究不但可以为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墨家逻辑的真实思想脉络,而且可以为我们进行思维训练提供典型案例和素材。

  墨家学者善于逻辑思维,《墨子》各篇都是论证典范。日本学者冈本光生教授认为《墨子·公孟》篇中包含着形式逻辑,而且认为这种形式逻辑与亚里士多德区别开来的地方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一种“名辞逻辑”,而墨家逻辑则是一种对命题逻辑的追寻。[1] 我认为,冈本光生教授的见解是很有见地的。不过我也认为,他所说墨家学者的“形式逻辑”实际上是一种逻辑的应用。而且这种逻辑应用,不仅有形式逻辑的应用,还有其他类型的逻辑应用。我们先看《公孟》篇的一段记载:“公孟子谓子墨子曰:‘君子共己以待,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譬若钟然,扣则鸣,不扣则不鸣。’子墨子曰:是言有三物焉,子乃今知其一耳也,又未知其所谓也。若大人行淫暴于国家,进而谏,则谓之不逊;因左右而献谏,则谓之言议。此君子之所以疑惑也。若大人为政,将因国家之难,霹若机之将发也,君子之必以谏,然而大人之利。若此者,虽不扣必鸣者也。若大人举不义之异行,虽得大巧之经,可行于军旅之事,欲攻伐无罪之国,有之也,君得之,则必用之矣。以广辟土地,著税伪材,出必见辱,所攻者不利,而攻者亦不利,是两不利也。若此者,虽不扣,必鸣者也。且子曰:‘君子共己待,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譬若钟然,扣则鸣,不扣则不鸣。’今未有扣,子而言,是子之谓不扣而鸣邪?是子之所谓非君子邪?”

  这段话中的逻辑性非常强。公孟子说,君子是“问焉则言,不问焉则止”、“扣则鸣,不扣则不鸣”这样类型的人。所表达的可以说是一个充要条件假言命题,即大人提问是君子说话的充分必要条件。“则”这个联结词可以看成是表达充分条件的。令A表示“大人提问”,B表示“君子说话”,则该命题可以表达为:A

B(符号
表示前面部分是后面部分的充分必要条件)。墨子首先反驳道,“大人提问”不是“君子说话”的充分条件,即大人提问但君子却不能说话即不能献谏,A且
B(符号“
”表示否定词“非”)。因为大人行暴政,如果君子直接献谏,就会说他不恭顺,如果君子间接献谏,则又叫做私下议论。然后,墨子又指出,大人提问也不是君子说话的必要条件,即大人不提问君子也要说话即也要献谏,
A且B。因为如果大人执政将导致国家发生灾难,就好像弩机将要发射一样急迫,这时虽然大人没有提问,但是君子却一定得劝谏。如果大人想做不义的事,想攻打无罪的国家并且据有它,这样做对自己不利,对被攻打的国家也不利,双方都不受益,像这样,如钟虽不敲也一定会发出声音来。墨子通过反驳指出了“大人提问”既不是“君子说话”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君子说话”的必要条件。整段话从非形式逻辑来看墨子运用了归谬法。即如果公孟子的话成立,则“大人提问”是“君子说话”的充分必要条件,但事实上或者不充分或者不必要,所以,公孟子的话不能成立。从形式逻辑来说,墨子所运用的推理形式(符号“∧”表示“并且”,“∨”表示“或者”)是:

  



  最后墨子说,现在大王不提问,你公孟子也说了话,如果只有大人提问君子才能说话,则你公孟子就不是君子了。墨子在这里又使用归谬法来反驳公孟子的言论,而且是用公孟子本人当下的提问作为例证,充分体现了墨家学派在逻辑上的敏锐性和高超的逻辑辩驳能力。

  冈本光生教授主要注意到了《公孟》篇中以下两段话的逻辑结构。

  有游于墨子之门者,谓子墨子曰:“先生以鬼神为明知,能为祸人哉福?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今吾事先生久矣,而福不至,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乎?”子墨子曰:“虽子不得福,吾言何遽不善?而鬼神何遽不明?子亦闻乎匿徒之刑之有刑乎?”对曰:“未之得闻也。”子墨子曰:“今人有于此,什子,子能什誉之,而一子誉乎?”对曰:“不能。”“有人于此,百子,子能终身誉其善,而子无一乎?”对曰:“不能。”子墨子曰:“匿一人者犹有罪,今子所匿者若此其多,将有厚罪者也,何福之求?”

  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乎?”子墨子曰:“虽使我有病,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

  冈本光生似乎认为上述两段话中,问者的推理合乎逻辑,而墨子的回答可能不合乎逻辑。但我认为,问者的推理和墨子的回答在纯逻辑上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问者将“为善者福之”、“为善者赏之”这样的句子当成了全称句,作为充分条件命题看待,冈本光生也是这么认为的,而墨子则认为它们是概称句,当作一般命题看待。概称句或一般命题是能够容纳反例的。这样,即使问者做了许多善事而不能得福,也不能因此就说墨子所作的概称句不能成立;即使墨子是圣人也得病,也不能因此就说鬼神不明。

  如果“为善者福之”、“为善者赏之”所表达的是全称句,是充分条件命题,则问者的推理合乎逻辑。令A表示“鬼神神明”,B表示“做善事”,C表示“得福”,则问者的推理形式可表达为:

  



  墨子认为,问者做了善事却没有得福,并不能因此就说鬼神不神明,因为做善事和得福之间可能不具有条件关系,而仅是因果关系。这样,“为善者福之”仅是一个概称命题而不是全称命题,即A不是假的,而B→C却不是真的。这就是说,“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这样的句子仅是个一般的说法、一般的情况,总的说法、总的情况,具体情况不一定是这样。墨子在哲学上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是墨子根据大量的经验事实以及切身体会总结出来的“真理”,这种“真理”具有一般性、总体性。墨家学派对于推理有效性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经上》篇说:“故,所得而后成也。”这里的“故”是“大故”。《经说上》篇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要保证推出正确结论,必须具备足够的条件,就像眼睛要见物的话,必须具备足够的距离、足够的亮度等各种条件。就是说,要保证必然能够得到福,除了要做善事外,还需要各种情况都具备;同样,要保证自己不生病,除了要做善事以外,还需要其他各个方面如气候条件等得到保障。

  《墨子》各篇中所包含的逻辑结构和对逻辑的应用值得深入研究。这种研究既可以从严格的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方面考虑,也可以从论证的方式方法、对论据和论点的要求、对论证中所使用的概念的强调等多个方面分析,从而更好地把握墨家文本的真实义理,也能够更深入地领会和评价墨家逻辑在应用逻辑层次和逻辑理论层次上的具体情况。

  二、应用逻辑层次

  这个层次也可以称为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批判性”这个词的英文是“critical” ,它有两个希腊词根:一是“kriticos”,其意指“判断”;二是“kriterion”,其意指“标准”。合在一起的意思是:基于标准的、有识别能力的判断力。《韦氏新世界词典》把“批判性”定义为“以仔细的分析和判断为特征的”,“试图进行客观的判断,以确定正反两面”。“批判性思维”的英文名称是“critical thinking”。批判性思维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对外界所给予我们的信息进行批判性考察,然后分清是非,同时也确定是非的标准,提高思维的技能。分清是非是批判性思维的根本所在。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这个名称意味着批判性思维不构造形式系统、不使用形式语言,而是使用自然语言,讨论非形式论证。论证逻辑(argument logic)这个名称意味着批判性思维不仅讨论推理,还需要讨论论证,而且着重是要研究论证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批判性思维比形式逻辑所研究的问题范围更广泛。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应用逻辑,它不仅要考察一个论证中所运用的逻辑形式和逻辑结构的有效性,还要着重考察论证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性、论据和论点的有效性、论证过程中所用到的概念的有效性等问题。

  批判性思维和形式逻辑之间类似对象理论和元理论的关系。形式逻辑是对批判性思维或非形式逻辑的更高一级抽象,形式逻辑理论是关于应用逻辑的逻辑。墨家学派既有关于形式逻辑理论的讨论,更多的是关于非形式逻辑即批判性思维的理论和方法的阐述和总结。沈有鼎先生正确地指出:“和古代希腊、印度一样,古代中国的逻辑学是首先作为辩论术而发展起来的。”[2] 311墨家逻辑首先是作为一种批判性思维或者论证逻辑建立起来的。《耕柱》篇说:“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墨子将“谈辩”作为“为义”的三件大事之一。《小取》篇说:“夫辩者,将……”该篇可以说就是为了建立一门论证逻辑或者批判性思维,从而作为墨家弟子在“谈辩”活动中的方法、准则和要求。

  分清是非是批判性思维的根本所在。《小取》篇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将明辨是非作为辩学的首要任务。“‘辩’的目标就是要判明两边究竟谁是谁非,谁的话‘当’,谁的话不‘当’。”[3] 313要分清是非,就需要提出一定的原则、标准。《非命上》说:“然则明辨此之说,将奈何哉?子墨子言曰:必立仪。……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墨子在这里所说的“仪”、“三表”,就是用来确定区分国家行政方面的真假是非的标准。

  关于推理正确性的标准,墨家提出了“故、理、类”这“三物”作为根据。《大取》篇说:“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家强调要论证一个命题成立,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即三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了哪一个条件,论证或推理都会陷入困境。墨家把推理称为“说”,它是知识的三种来源之一。《经上》说:“知:闻、说、亲。”《经说上》说:“知:传授之,闻也。方不彰,说也。身观焉,亲也。”通过亲自观察得来的知识叫做亲知,通过传授得来的知识叫做闻知,通过推理得来的知识叫说知。“说知”是一种间接知识,它以亲知和闻知为基础,而又高于亲知和闻知。《经说下》举例说:一个人在室外看到一个物体的颜色是白色的(这是“亲知”,相当于推理的小前提),又听到别人说室内有一个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这是“闻知”,相当于推理的大前提),这时他就能够得出结论说:室内的那个物体的颜色也是白的(墨家把这样的知识称为“说知”)。

  墨家在这里用具体案例分析了“说”即推理的本质,它是从已知推测未知,是人们获得知识的一种重要方式。所立之“辞”是“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为什么“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呢?因为“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这是“故”。那为什么由“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就可以说“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了呢?因为“室内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这是“类”。那为什么可以由“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和“室内物体的颜色与室外物体的颜色一样”,就可以说“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了呢?因为同类可以相推,这就是“理”。墨家这里所举的推理实例是一种类比推论。

  批判性思维这种应用逻辑比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更广,它不仅要求用形式逻辑做基础,也要求用归纳逻辑、常识推理、非形式论证做基础。如前面所分析的,墨家在论辩活动中不仅涉及了全称句和充分条件命题的推理,而且涉及概称句和总称命题的推理。不仅涉及了形式逻辑的推理,而且涉及了模态逻辑、道义逻辑、语用逻辑、辩证逻辑等方面的推理。所以,《小取》说:“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批判性思维强调要全方位来考虑一个推理论证的有效性问题。

  《小取》篇所总结的“譬”、“侔”、“援”、“推”等推理和论证的方法是墨家总结出的批判性思维的根本性方法。《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是以对方所不赞同的论点,跟对方所赞同的论点是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一种反驳方式。沈有鼎认为,“推”是归谬式的类比推论(归谬法的一种情形),即为了反驳对方的某一句话,就用这句话作为前提,得出一个荒谬的连对方也不可能接受的结论。这样就把对方原来的主张驳倒了。[2] 347墨家在实际推理论证中大量运用了“推”这种论证方法。《经下》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认为“所有的话都是假的”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句话本身也是一句话。“所有的话都是假的”,这句是“是”还是“非”呢?如果是“是”,就会出现矛盾、冲突和不协调,所以,应该为“非”。墨家还运用归谬法,反驳了“非诽”(“圣人有非而不诽”)、“学无益”、“知不知”等谬论。墨子在《止楚攻宋》一文中,曾要公输盘帮助杀一个坏人,公输盘说杀人是不正义的,但是公输盘却又在给楚王建造攻城器械去攻打宋国,杀更多人,如果前者不义,那么后者更为不义,二者都是“非”。这是墨子关于“推”式论证方法最精彩的运用。

  三、逻辑理论层次

  这个层次是要从形式逻辑的高度来研究墨家逻辑,即不仅要从论证方式,而且要从推理形式来考察墨家逻辑。我认为这种研究属于对墨家逻辑所做的元理论研究。从元语言层次考虑,墨家主要提出了许多重要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这个层次研究还包括从逻辑语法、语义和语用来开展比较研究,从逻辑哲学观点研究墨家逻辑等。

  墨家非常重视关于推理论证的是非区分和区分标准这个批判性思维的根本特征问题的讨论,这其实已经涉及了逻辑理论层次的问题。《大取》篇认为,一个推理论证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这三个概念也是墨家逻辑最基本的范畴。沈有鼎曾经指出,《墨经》“‘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十个字替逻辑学原理作了经典性的总括”。[2] 336所谓“辞以故生”,指一个结论或论题必须凭借充足的理由才能成立。这相当于西方逻辑中的充足理由律。《大取》说“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建立一个结论或论题,如果说不出充足的理由,就是虚妄不实的,缺乏论证性和说服力。所谓“辞以理长”,指一个结论或论题的推出,其推论形式必须符合已经证明为真的一般规律或标准的法式,亦即推理形式有效。这里不妨称之为形式有效律。《大取》用“道”(人走的路)来比喻“理”,认为人走路,如果不了解道在哪里,不知途经哪里可到达目的地,那么即使腿脚强劲,也要立刻遭到困难。所谓“辞以类行”,指一个结论或论题的推出,要符合同类相推的规则。《经说上》说:“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类”是由事物性质所决定的同异界限与范围。建立一个论断,如果混淆事物类别,就会遭到困难。所以,《大取》说“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墨家还充分论述了互相矛盾的命题具有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性质,因此人们在思维中不能对互相矛盾的命题同时加以肯定或否定。这相当于西方逻辑中所讲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经说上》说,针对同一个动物,有人说“这是牛”,有人说“这不是牛”,这两个命题是矛盾命题,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是“不俱当,必或不当”,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这是关于矛盾律的基本规定。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要犯“自相矛盾”(两可)的逻辑错误。《经说下》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必有一个是真的。这是关于排中律的基本规定。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犯“模棱两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例如,《经说下》指出,说“牛马非牛也可”和“牛马牛也可”,这就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而说“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就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所以《墨经》说:“而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因为“牛马非牛”即“并非所有牛马都是牛”,与“牛马牛也”即“所有牛马都是牛”,二者为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不能同时加以肯定,也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在此,墨家成功地运用了他们所阐述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来分析问题。

  周礼全曾经指出:“《墨经》中没有应用对象语言来表示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而只有应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但《墨经》中却有不少应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规律,虽然这些是不够精确的,但表明《墨经》中的逻辑已开始进入形式逻辑的阶段。”[3] 从对象语言层次上看,墨家逻辑在本质上属于非形式逻辑或者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应用逻辑,主要体现为一种基于证明或论证的逻辑体系,它所要考虑的是证明或论证怎样才具有说服力,它要求用来证明或论证的论据必须是真实的。但是从元语言层次看,墨家运用元语言表达了许多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从而表明墨家逻辑在理论层面上已经进入形式逻辑阶段。墨家对“故”、“理”、“类”等范畴的讨论,涉及了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学中的基本规律,这些规律是具有根本性的逻辑规律,属于元逻辑规律,它们具有比作为推理形式的对象理论还普遍的真理性。墨家逻辑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没有着重研究各种论证形式所内涵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因而主要体现为一种非形式逻辑或者论证逻辑,而从元语言的角度看则已经总结出了各种论证形式所应该遵循的元逻辑规律,已经属于形式逻辑的范围。从逻辑理论的层次上研究墨家逻辑,能够使我们更深入地把握墨家逻辑的内容、本质和规律性。

  

  【参考文献】

  [1]第六届墨学国际研讨会组委会. 第六届墨学国际研讨会会议手册[C]. 北京,2004:18.

  [2]沈有鼎文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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