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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税事(六)转让环节的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契税是一个少不了的税种,但这里仅指国有土地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方承担。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符合《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条件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征、不征或减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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