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的公司想搞些科研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老李在外地请了一些专家给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既然请了专家自然要付课时费,同时还要承担专家的住宿、吃饭、机票等费用。有些费用票据的抬头是专家个人的名字。比如,飞机票。这些费用一年下来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会计问老李这些费用怎么处理,老李说那就入账,会计说恐怕不行,老李说有什么不行,这些都是企业实实在在的支出。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企业账务的时候,发现了这些票据,认为这些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老李说,这是企业实实在在的支出,也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
稽查人员问老李,这些人是你们单位的员工吗?
老李说不是,但是我们单位请来的专家。
稽查人员问老李,你公司购进货物,付了钱,销售方开票的抬头是谁的?
老李回答当然是我们公司。
那这些机票是你们公司付的钱,机票应该是你们员工的名字,为什么不是?若是你们公司员工的名字自然可以扣除。不是,那么这些凭据就属于不合规凭据,所以不能扣除。
接着又说,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听了稽查人员的话,老李像泄了气的皮球,瘪了。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问题内容:请专家给公司做咨询服务,为专家承担的来往路费,路费票据是专家个人抬头的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取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留言时间:2020-05-28)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整理、节选)(答复时间:2020-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业务不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取得上述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类似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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