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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二、实务操作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税屋网(www.shui5.cn):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20%×50%=0.51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20%×50%=1.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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