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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营改增处理常见疑难解答独家

预收款营改增处理常见疑难解答

2016-05-05 10:00:54 纳税服务网

  预收账款,通常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2016年5月1号全面营改增,预收款相关财税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5月1号前预收款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5月1日前尚未纳入营改增的服务,预收款项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需要看预收款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在没有提前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

  1.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预收款当天即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5月1日前预收款项,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其他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服务类业务,预收款项不产生纳税义务,待实际提供服务时纳税。如某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服务期间为2016年整个年度,2016年1月收取50%的服务费,2016年7月收取剩余的50%服务费,则2016年1月收取的款项应当缴纳营业税;2016年7月收取的款项缴纳增值税。

  二、预收款5月1日前未开具地税发票,是否无法再开具发票

  如上面所述,预收款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需要及时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后续稽查补税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仍应当向地税机关补缴营业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是否无法开具发票?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收取押金已经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部分地区,如广东省根据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问题是,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押金,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以后退还押金时,已不再缴纳营业税,如何处理?

  目前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已缴纳营业税的押金,参考财税[2016]36号文对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规定,应当是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例如:营改增后收取不动产租金100万,退还押金5万,该纳税人应当按100万元的租金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退还押金5万元在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对于营改增之后收取的押金,应当依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纳税(国税函[2004]416号、国税发[1993]154号)。

  四、预收款提前纳税是否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但部分行业(如建筑业)成本通常很迟才结算,会不会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营改增相关政策,只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事项,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房地产行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所得税仍需要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操作。

  以工程项目为例,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提供的工程项目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满足下列3个条件时,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并且,根据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因此,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成本,并不需要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五、一次性预收款项,是否影响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注:季度为9万元,增值税与营改增业务可以分开适用),如果一次性预收款项导致月收入额大于3万(或季度收入额大于9万元),能否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即其他个人收取租金,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即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35万,平均到各月份,小于3万元/月,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上述分摊的规定,具体操作时,应注意避免季度收入超过9万元,以便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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