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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的和你能证明的

(图片来自麦读)

做律师后,感觉自己变得多疑,这倒不是人们通常所八卦的猜忌和秘密,而是在面对某件事时更容易以怀疑的态度去看,我认为这是走向成熟的思维。因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事实永远是个秘密。

在一个案件中,通常会存在三个事实:一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人们陈述的发生的事实;三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的事实。

第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无法被更改的,也是最神秘的,如果没有视频监控等媒介将其记录下来,这个事实可能会永远也不为人知。基于主观认识和目的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个事实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陈述,这样就导致他们陈述的客观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完全对立,而客观事实也就不再客观。对于律师来讲,最重要的也许是第三个事实,即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客观证据来证实对己有利的客观事实,这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之一。

很多当事人,尤其是不注重保留证据的当事人,总是一遍又一遍的向律师陈述案件真相,甚至不惜发下毒誓,很多时候我们并非不愿相信,只不过对于一个案件而言,我们相信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能证明什么。对于无法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便得到律师和法官的认可,也很难成为案件裁判的依据,除非也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

例如前段时间的一个咨询,一位战友因板材买卖发生纠纷被对方起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板材运到后因质量问题给对方退回的一批板材价款扣除问题,对方不认可我方退回的是其提供的板材,而战友这边既没有买卖合同,也没有发货、送货、收货单据,退回的板材对方也没有接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证实案件的基础事实。

尤其是在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中,我也特别好奇案件的事实究竟是怎样,真相永远令人着迷,以至于证据体现出来的真相,有时会让人意犹未尽。寻找真相也许是本能,有的人毕生追求真理,寻找真相,而最后很多真相却并非真相。在被证据证实之前,事实无所谓事实,只有被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之后,才有了所谓的事实和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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