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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庭后是否应该与法庭进一步电话交流?

作者:zenonlawyer

来源:法悟

节选自:《律师出庭十问》

哪些是庭审中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

答:凡是与庭审目标背道而驰的行为都属于应当重点避免的错误,通常来说这些错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法庭提问一问三不知

开庭时给人压力最大的莫过于面对法官的提问,因为这些问题通常来说都与裁判结果密切相关,但双方却没有提及或没有准确表达。如果不能快速且准确的回答这些提问,法庭的庭审任务将无法完成。

因此,当你一问三不知的时候,法官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案。要么给你庭后核实的机会,甚至再次安排开庭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但这样意味着因为你的原因导致法庭裁判的成本提高,因此,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面前被当庭羞辱一番的概率大增;第二个解决方案就是直接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判,有话和二审或再审的法官去说。

但是不管哪个解决方案,对法庭、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来说都是三输的局面,因此是开庭最应当避免的错误。

律师应当是真相的专家,对案件事实了然于胸,才能赢得法庭的尊重。

要想灵活应对法庭的提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必须同时满足广度、深度和精度三个维度的要求,并且在庭前就这些事实已经与当事人进行了核实。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虽然要件事实是核心,但不能仅准备与要件直接相关的事实,还要准备能够证明这些直接事实存在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总之,我们准备的事实只有比法庭需要查实的事实高出至少一个维度,才能满足灵活应对的需要,才能有效避免上述的错误,给法庭和当事人更好的庭审体验。

2.对所有的事实都不敢承认

因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容易构成自认,从而导致当事人败诉,使我们面临被当事人追责的执业风险,因此总是本能的喜欢采取否认一切的做法。凡是对方当事人认为正确的主张都反对,凡是对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都否认。如果我们否定的不正确,最终由法庭裁决便是,当事人怪不到我们头上,这似乎对代理律师来说是最安全的策略。但是这样,必然加大了法庭的裁判工作量和裁判难度,提高了裁判成本,降低了裁决效率。因此,这种方式也是法庭最反感的风格。

真相既然是客观的,就必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是不是承认。既然承认和否认结局一样,不如大胆承认,换来诚信,给法庭一个好的口碑和印象,降低在其他事实认定上的说服成本。

对所有事实不敢承认,归根到底庭前准备工作不够精确,不能准确预测案件结果,更无法有效管理客户预期。要避免这样的纠结和尴尬心态,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庭前模拟时,尽可能设定只有“是”和“不是”两个答案的问题,不做解释。

真相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你解释越多,越没有人相信,越容易让人怀疑。

3.陈述自相矛盾及错误自认

事件一旦成为历史,无法再被穿越,但法庭却要搭乘证据这台时光机回到真相。真相虽然一去不复返,但可以利用证据证实的尽可能多的碎片化事实,通过逻辑推理,构建一个尽可能接近真相的超强逻辑性和体系性的事实证明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事实之间都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建立有效关联,相互解释、相互证明。任何的证据和事实如果不能被这个体系接受,都将被认定是虚假的,必然失去证明真相的资格和能力。正是因此,法庭总是通过对证据的单一审查和综合审查认定事实。

自相矛盾的陈述,意味着至少一个陈述是虚假的,或者没有一个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当你的陈述自相矛盾时,可以得出一个肯定的结论,那就是你在说谎,你在进行虚假陈述。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立即就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反击和法庭的警觉,法庭必然要进行查实,排除那些不真实的谎言。

零和博弈下,各方均说出真相或许才是最优策略,才能实现一个纳什均衡。庭审的性质,注定说谎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如果你成功了,你的对手和法庭将为你承担代价,他们一定不会接受这样的现实,也必然对你发起反击。同样,你对对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

要避免自相矛盾的陈述,首先应当对标各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有足够证明力证实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构建的证明体系,然后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逐步构建和完善支持自己主张的这个事实证明体系。你的证明体系越完善,评价真相的功能越智能。

在法庭还有一种错误应当避免,就是错误的自认。尤其是对一个法庭认为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可能面临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精神压力,在明明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却给出一个对己方不利但不是事实的陈述,最后构成错误的自认,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执业风险。

4.不敢直面对手抗辩

庭审的机制决定法庭总是在诉辩双方的对抗中认定事实和真相,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证明自己是正确的,同时还要论证和证明对方是错误的,只有同时完成这两项验证工作,才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推理和论证,你的主张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

零和博弈中,只有经过对抗,对手倒下了,你因此还站立着,才能证明你是胜利者,因为真相只有一个,胜利者只有一个。不敢直面对手的攻击,不敢攻击对手,都是不自信的弱者心态和表现。如果连你都怀疑自己的主张,那绝不可能说服别人,更不可能说服一个有权力的人。

自信,可以为说服力加持。

在法庭,只有针锋相对,对对方表达的不利主张进行有效且充分的反驳,法庭才有可能充分理解和采信我们的主张。但这要求我们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否则难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如果不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就容易采取各说各话的策略,从而使庭审的说服效果大打折扣。

5.不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与其说是对庭审过程的记录,不如界定为将各方当事人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而转化的工作成果进行的完整再现。因为庭审笔录需由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字,这就决定了其必然是法官在裁判时必读的书面文件。

由于开庭时,各方陈述的内容多、节奏和速度快,因此经常导致书记员将我们的重要表达漏记或错记,也正是因此庭后我们要和书记员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配合对笔录进行完善和核对。在笔录核对和签署时,通常在下班的时间,这个时候最容易放松和懈怠,从而酿成大错。在笔录中签字确认的事实,如果对你不利构成自认,想改变绝非易事。

如果确实庭审笔录漏记的内容太多,短时间无法补齐,经准许可庭后提交代理意见,但要备注在庭审笔录中,并及时提交。

6.只讲故事和大道理

反复强调,律师天生没有权力,我们的说服力只能源于所引用的依据、证据和权威论据。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法庭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就必须先通过法律检索找到说服标准,然后带着说服标准利用证据或证据组合固定案件事实,最后通过权威推理使案件事实与说服标准之间建立有效链接。

法庭上的论证是个细致活儿,工作精度越高,说服力越强。寻求真相更多需要的是数学和统计学,而不是纯粹的文学艺术。因此,要做好这些工作必然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和代价。

或许正是因此,故事和大道理非常容易成为我们的最优选项。毕竟当我们自信可以靠天赋的时候,就不会轻易在短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复杂的证据梳理、法律检索、类案检索和权威知识积累上。

大道理和故事,对律师来说成本最低,但说服力最小。法律与大道理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成为法官公开说理的理由;故事与真相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证据证实其客观存在。在法庭适度的大道理(情理)和故事是必要的,她可以有效改善和调节法庭氛围,提升自己辩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但这些只能是催化剂,不能成为主导。否则,很容易将法庭辩论演变成一场无聊的脱口秀。

故事和大道理再感人,如果不能获得证据和法律的技术支持,最终必将被法庭拒绝。潜规则和显规则只有达成一致才会取得最好的说服效果,缺少任何一项你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

总之,任何不能回归证据和法律的辩论都将是徒劳无功式的夸夸其谈。

7.照本宣科庭前准备的书面材料

开庭时,法庭要的是经过情感加工和体系化了的论证体系,这个体系的功能是将所有的诉讼资料有机的链接在一起。因此,我们向法庭陈述的核心应当是这个论证体系,而不是对构成该体系的书面材料的复述,法庭陈述和辩论的目的是让法庭在这个体系中理解我们提交的诉讼资料,以使其可以决定是否支持这个体系支持的主张。

拿着事前准备好的稿子,远不如在我们离开的时候,让法官一个人在安静的状态下阅读效果更好。

听和读虽然都是获取信息的方式,但适用的对象不同,在法庭正确区分二者的功能定位是非常必要的事。

8.不注意倾听并做好记录

前面已经说过,在法庭我们需要直接回应法庭的提问,需要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有效反驳。因此,在法庭我们要认真组织自己辩论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法庭和对手,在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发言时,要认真进行记录。及时记下发言者的发言要点,观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法律、证据,以及对法庭对我们的要求。尤其是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必须准确记录下来,以便于在法庭辩论时逐一发表意见。

如果在开庭时,不注意倾听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样会使我们接下来的辩论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也会因为没有及时回应不利的主张,而使法庭形成对我们不利的第一判断。更重要的是,如果不注意倾听并做好记录,很容易忘记法庭安排的庭后工作,从而导致当事人失权,酿成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必须要养成在法庭倾听和记录的习惯。

9.表达缺乏真诚表演成分过多

在法庭,我们说服的是法官,一个专业群体,而非普通公众。专业人士具有要件思维,更强调追求效率。

说服法官需要情感,但必须限定在真诚的范围,表演和比赛风格的演讲因缺乏真诚,达不到想要的说服效果,只能走向你想要的反面。

要正确区分法庭辩论与戏剧和公开演讲的本质区别,否则将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跑越远。

10.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庭审的对抗性,决定了我们庭前准备再充分,也无法确保万无一失。错误不可避免,我们必须要做的就是发现错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要犹豫。有些如申请鉴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补充提交证据、申请庭后核事实等主张,在庭审期间提出来远比庭后更加有效。

应当牢记,主张提出来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你不说被支持的可能性一定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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