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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恩劳动法专家】员工老泡病假,公司咋办?


一、案情简介

2004年5月8日,刚刚毕业的李某便进入了北京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客房服务员,由于公司管理不完善,公司仅仅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上岗前进行了简单的业务培训,但并未专门对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培训或告知。

2015年4月4日起,李某以腰肌劳损为由申请休病假,公司要求其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假条,于是李某每两周提供一次全休两周的病假条,就诊医院为某社区服务医院,全休一个月后,公司要求李某除提供病假条之外,还必须提供就医当日的医疗费支出单据,李某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此后,李某又全休了一个月,此时公司认为李某有恶意泡病假的嫌疑,于是要求李某此后请病假,必须提供三甲医院的病假条与就诊单据。对于公司的这一要求,李某明确表示反对,李某认为其患的只是慢性病,社区服务医院也可以诊治,并且社区服务医院离家近,方便就医,公司要求必须在三甲医院就诊,属于无理要求,故不同意。面对李某的不配合,公司此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只要求助于律师。

二、律师讲解

这里涉及如下几个知识点:

1、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案中李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十年以上,因此,其医疗期可长达12个月。在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请病假而解除劳动关系。

2、既然公司不能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李某必须提供北京市三甲医院的病假条与就诊记录呢?我们注意到,公司自李某入职至休假之前并未告知李某公司对休病假有何种规定,那么就视为没有规定,只要李某能提供真实的、正规医院的病假条,那么公司就应该批准李某的病假。

3、接下来一个问题是,公司是不是永远不能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只能等到李某的医疗期满后,视李某的病情而定。如果李某恢复了健康,那么公司和李某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仍旧不能到岗工作,那么公司需要看李某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如果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需要再另行给李某安排工作,如果李某仍不能从事新工作,这时公司有权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只不过在以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一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针对员工提供的病假条,公司可以向医院进行求证,如果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是伪造的、虚假的,那么员工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公司可以结合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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