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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1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出让和划拨,前者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并用于商业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等,后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公益性质用地建设需要。但在实践中,很多应当出让的土地却变成了划拨,这种事情在海南也曾经普遍存在,比如某地市政府欠付企业工程款,拿划拨土地抵债,而企业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这本来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但最后不了了之,造成了政府税收的流失和国有财产的流失。此外,各地以各种理由大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扩建改建新建政府办公大楼更是屡见不鲜。
民法典型第三百四十七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可能会进一步收紧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促进房地产行业有序有偿健康发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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