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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非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期间人材机价格上涨的,该如何处理
笔者与同事最近接触到一个建工纠纷的案子,涉及的就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噢工期延误,而且在工期延误期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在这种情况,合同价款能够调整?这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对正常履行期间的人工、材料是否调差,均有合同约定,此种情形下执行的基本原则是“有约从约,约定优先”,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会判决/裁决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例如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承诺书等。
但是,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这样的约定“工程价款在合同期内部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合同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是有明确的约定的。可是,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事情常常出现。对此而言,承包商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就调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补充协议,也是一个办法。当然,协商不成时,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确工程价款价格。这才是笔者要讨论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以及《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同时,根据陕建发〔2021〕94号的几个规定,也能够看到即便是在合同期内,对于人材机费用的上涨,也应当有着公平合理的处理。第1条: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这里存在一个涨幅比例的问题。
第2条: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第3条: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第4条:“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此外,笔者选取了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判决书,正好涉及这个问题,该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实际工期远超约定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格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方面,施工合同关于合同有效期内不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有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规定:“本合同工程在合同有效期,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从以上约定可知,涉案工程费用不因价格波动而调整是以工程工期较短为基础的。本案合同约定工期为570天,但自2005年5月18日施工开始至2009年7月15日竣工,实际施工长达四年多时间,比约定的工期延长了近两倍,合同关于不调整价格的约定已失去了其适用的前提。另一方面,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文件针对物价上涨导致的水利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提出了意见。在涉案工程按期完工且鉴定质量为合格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因物价上涨导致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调整合同价格。”由此可见,对于非银承包方造成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人材机费用上涨的,合同价款应当予以调整,对此,最高院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
当然,众所周知,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市场上,发包人占据优势地位,对此,承包方要想获得合同借款调整的机会,还需奥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承包人需要充分证明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需要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就工期发生了延误且延误是由发包人导致,这需要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加强工期责任方面证据的收集和管理(例如因为征迁工作、施工许可等导致延误),承包人需要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之后及时要求监理人、发包人予确认(工期签证),明确提出单个事件的延误天数以及耽搁总工期的天数,明确提出要求顺延总工期的诉求及具体的顺延天数。
其二,承包人需要注意收集、固定原定竣工日期前后的施工内容。在实务中,承包人有权要求调价的部分也仅限于原定竣工日期之后的施工内容的单价,对原定竣工日期之前的施工部分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对竣工日期前后的工作界面证据予以收集和固定,以便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有充分依据,这些证据包括形象进度申报确认单、过程验收资料、监理例会中的记录等。
其三,收集、固定原定竣工日期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证据。这是承包人主张计算上涨费用的重要依据,人材机价格通常可以参照造价站公布的市场信息价,但如某项价格明显高于信息价的,承包人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明文件,如与下游分包单位、供应商签署的合同、结算单及发票,下游单位的报价函等。
其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损失发生后向发包人发函主张调价或者索赔从上面的法律依据来看,因为在工期延误期间的调价定性为“索赔”(工期索赔),因而,这里需要注意承包人逾期索赔失权的问题,对此,承包人在出现的损失时,就可以按照索赔条款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调整主张,等到延误工期事件终结后,承包人在根据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最终调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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