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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事实的基本原理对辩护的影响

​         作者:曹春风律师

     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及逻辑选择的过程,而认定事实的过程就是对案件证据审查判断与内心确信按照经验、常识和逻辑进行认证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法官对犯罪事实进行重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最大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尽可能的发现和挖掘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由于“人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流”,那也就决定了客观真相距离客观事实虽然只有一步之遥,但却让法官的思维与客观事实之间形成了遥不可及的定势,这就使得法官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进入了只能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进行取舍的怪圈。这也是通常很多刑辩律师经常说的“我们和控方谁能说服法官,那就看谁说给法官的故事更精彩”的逻辑出发点之所在。因此,探究法官认定事实的基本原理也就成了律师辩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现实选择。也就是说,虽然法官是由千千万万个个体组成,但在一定规则下,裁判案件的价值取向仍然具有趋同性,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以让我们去寻找的,这也是为什么把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从事法律工作的群体从理念上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逻辑起点。

    那么,从应然的角度去剖析,法官如何认定事实才能保证理想中的事实认定不出现偏倚呢?其原理的本貌是什么?我个人总结认为,全面认定事实的原理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系统考虑并符合逻辑:1、不用非法证据;2、不带偏见的选择使用证据;3、锁定所有要件事实的关键证据;4、关注辅助证据的链接作用;5、适度考量参与决策的其他语境因素的影响力;6、使用证据要符合证据规则与证据的基本原理。我的总结可能有些以偏概全或者说有些主观臆断,更甚至从现有的理论典籍中也找不到具体出处,但这却是从许多正、反两方面裁判案例中挖掘到的隐性规则所在。也是说,判决书公不公正,就对应我上述几点,看看有没有它们的影子,如果有绝大多数或者全部,那么,判断的结果是什么?如果没有判断的结果是什么?基本就能得出答案。需不需再做逻辑论证就可以自我感知。

     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我要说的无论逻辑,还是经验对于我们刑辩律师而言都是弥足珍贵的,实践中,既要注意思考,又要注意提炼。以上是我的一点经验总结,做为青年刑辩律师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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