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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合同无效

核心提示:未经配偶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994号(2024年1月29日判决)

案情:

1、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
2、被告曲某系张某与其前夫所生子女。
3、2005年7月5日,张某向开发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至张某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4、2020年8月18日,张某与曲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曲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5、原告马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与曲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张某与马某婚后购买,曲某作为张某之女,对此应当明知。但张某、曲某在未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就签订《赠与合同》,二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张某与曲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张某、曲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共有人马某未在场的情况下与曲某签订《赠与合同》,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案涉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完成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与曲某的上述行为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追认,且处分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夫妻一方将房屋赠与给子女,未取得对价,属于无偿转让行为,不知情的另外一方可以主张撤销权。况且,尽管案涉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是明知的。此外,在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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