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购买了一套宽敞又漂亮的法拍房,共花了448万元,可是等到他兴高采烈的去入住的时候,却发现当初漂亮的法拍房已经变成了残墙断瓦,根本没法住人。而造成这一切的却是原房主,她还声称:我这房子原来值1200多万呢,可不能便宜了你?原房主这样做对吗?
(案例来源:腾讯视频)
家住重庆的刘先生一直想买一套带花园的房子,实现心中的梦想。后来夫妻两人终于找到了一套带漂亮的花园的大房子。装修也非常好,可以直接拎包入住,夫妻两人十分高兴。
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活动期间这套房子竟然448万就可以买下来,于是他们马上花了448万,把这一套房子收入囊中。
交完钱以后,他们就兴高采烈的准备去住这花园洋房了,可令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原本宽敞漂亮的大房子早已变了样。
花园里的树也被拔出来了,所有的电梯电源线也都被拆了,屋里的壁炉没有了,就连下水道都被异物堵塞,没法用了。
总之,整个房子与他们当初所见已经面目全非了。看到这样的景象,刘先生夫妻伤心极了,这是他们花了448万买下的房子呀,现在可怎么办呀。
后来他们才知道,房子之所以被破坏了个彻底,原来都是原来的房主林某干的,并且她还鸡贼的在干完后马上跑了,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执法人员还是把她给抓回来了。
当警察询问林某为什么要破坏房子的时候,李某声称:这怎么能算破坏呢?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呀?房子我又没拿走,我只是拿走了房子里的部分家具和家电罢了!
可是刘先生指出:自己曾接到过一个神秘人的电话,让他要再交一笔钱,刘先生提出给5万,可那个人并不同意,声称他们两口子不给足够的钱的话,那可就不能保证房子还能够正常使用了!
当时刘先生以为这个人只是诈骗,就没有继续理会,没想到竟然来真的,没想到房子真的不能住了。
然后刘先生算了一笔账,经过林某的破坏,现在的房子如果要全部修复好的话,要花费56.88万元,并且原房主林某还欠了很多的水,电,汽费和各种管理费,刘先生提出这些费用都要房主林某自己承担。
经过相关人员的审讯和调解,原房主林某愿意承担赔偿损失,警察问她要用什么方式来赔偿的时候,她却声称:我也不知道,我啥都没有啊!
原来林某之所以把这套房子用来法拍,是因为她早已经在债台高筑了,有1亿多的巨债,她将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就是用来还欠款的,可谁知过程中又出现了意外,自己又不小心违约了,房子于是就法拍了。
林某还说:我对这套房子的评估价格十分不满,这套房子起码值1200多万,可是真评估出来却只说800多万,等到拍卖的时候,只有448万,所以我对拍卖价格极其不满,为了泄愤,才故意破坏房子的。
但是事实是她造成的破坏要赔偿,到了这个地步,林某也没有了刚开始嚣张的气焰,而是声称有心无力,自己想赔偿,可是没有钱。
那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此次事件的话,会是怎样的呢?
1、原房主林某对法拍过的房子进行破坏,犯不犯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损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先生一家既然交足了房款,就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林某作为原房主,无权对房屋内的一切进行各项改动和破坏,所以林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破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2、原房主林某打电话给现房主刘先生一家以不给钱就要搞破坏为威胁,索要金钱,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房主林某通过打电话的形式,以不给钱就要搞破坏为威胁,索要金钱,并且在索取没有成功的情况下,真就搞了破坏行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已经是不折不扣的违法犯罪行为。
3、原房主林某破坏房屋后,却又声称无钱进行赔偿,这种情况法律怎样解决?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金。
在本次案件中,原房主林某知法犯法,为了逞一时之气,故意破坏他人财物,还拒不赔偿,现房主刘先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林某还是拒不执行,且又数额巨大,应当对原房主林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本案提醒我们,冲动是魔鬼,不要逞一时之快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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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护苗有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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