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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税款由承租方缴纳”合同条款合理吗?

“房屋出租税款由承租方缴纳”合同条款合理吗?

(2009-08-28 08:00:35)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图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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