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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上)

省厅督察处 许光辉

(一)中央和国务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二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三是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四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三权分置”,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四个坚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四个不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使用的划拨土地,改革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或资产划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的,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由具有授权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机构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使用出让土地的,改革后应继续保留出让使用方式,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

农村“三块地”改革扩大范围。中央决定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

国务院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国土资源领域有4项,分别是:取消钻掘设备维修钳工、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珠宝首饰营业员、地质勘查人员(磨片工、淘洗工、掘进材料工、钻探材料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此前已取消矿产储量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提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上述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节余指标收益,可采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竞争方式确定节余指标价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鼓励地方出台政策,适当降低占用低丘缓坡土地成本。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可以先行先试,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稳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提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按照部有关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先行实施提质改造,实现“先改后占”。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四项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指标体系和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建成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随技术进步动态调整;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有效,重要矿产三率达标,重点骨干矿山基本达到领跑者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矿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提出:实施深地探测、深海探测、深空对地观测、土地工程技术的“三深一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积极争取设立科技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科学普及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从2016年开始,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主要内容,一是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括按原地类管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开展配套建设、设立地役权、落实过渡期政策、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十余种。二是结合各地反映情况,明确了部分政策的适用情形,如明确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当前政策环境下如何合法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也提出了指导。三是提示了部分政策适用的关键环节,如宗地用途确定、项目性质认定、供地前置条件与履约监管有机联动等,打通了产业用地政策落实中需重点突破的“梗阻点”。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简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二是调整项目建设依据,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三是简化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仅要求提供规划修改方案,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四是在调整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内容的同时,提出需要进行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情形及审查要求。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一是调整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内容和要求,简化一书四方案;二是全面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用地申报时不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同时简化用地申报内容;三是增加先行用地办理条款,并对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报批期限等作出规定,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明确改进和优化的审查事项共7项:包括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的审查,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合并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改进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同时,还从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提高审查报批规范化水平、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搭建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两权出让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上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推动两权出让电子化交易,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中,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明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提出: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采取“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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