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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下)

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省厅督察处 许光辉

(三)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一)完善土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可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矿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与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提出:县乡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基本农田整备区,推动零星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年底前,要先行完成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原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国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适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国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

(四)其他部委牵头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二十四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增加一线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的住宅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各地将分散停车场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招标,实施项目的统一审核和土地的统一供应。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主体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城乡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施永久保护,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地区,要严格设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管控土地资源消耗上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工作。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产级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将示范区所在城市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再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土地污染修复。支持示范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村土地整治,有序开展村庄迁并和存量用地挖潜改造。积极探索科学处置示范区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废弃闲置厂房的有效途径,利用工业存量设施发展创新创业产业。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示范园区内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实行示范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三规合一”,集中联审。支持示范园区采取自主开发建设和产业定向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土地开发再利用,根据土地新规划用途和产业类别确定供地方式,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时序,条件成熟一块,开发建设一块,实现滚动开发。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的原则,北京市、河北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约2000平方公里区域,北京大兴区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约3000平方公里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由京冀两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交界地区规划联合审查机制,协商一致后依法报批实施。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其增减挂钩项目所在省份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视同已开垦耕地,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增减挂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的一部分,应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自20161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奖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奖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较大尺度影响的保护、修复和治理工作。专项资金以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修复为重点。

住建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提出: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设置示范基地项目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各类工业用地标准,引导企业增容改造,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总量,对新增建设用地要向投入产出效益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的示范基地及企业倾斜。加大对示范基地闲置土地的监管和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推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探索工业用地节地节约利用的税收调控方式。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节地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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