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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遇上婚姻问题

保险在出险婚姻问题时是否会陷入纠纷,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具体如何操作?这是一夫较多听到的,来自于女性客户的问题。最近听了些婚姻法和保险相关的课程,也有幸咨询了两位相关律师朋友。

首先很多保险代理人为了引导销售,会跟客户说保险能规避婚姻风险,保障婚后财产,其实保险真的没有那么万能,但是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分析,找到一些合理的解决办法,是有可能的。今天整个文章分大概三部分写:

1 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对于保单的影响

2 什么样的保单在法律里面能完全属于婚姻一方

3 实际操作中,我们的香港保单会受到婚姻波及么?

先上相关的参考资料(大家有兴趣可以看,嫌烦可以跳过):

1.2016年11月30日,中国法院网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底下简称“纪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被放在非常重要的第二条,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共有三点(第三点在此省略),全部都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分割的。

规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规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对于保单的影响

讲完了所有条款,我们来看什么是婚前财产?结婚前,在相关公证部门公正了的,或者能查到明确资金来源于婚前的,才叫个人婚前财产!

比如我婚前赚了1000 万,如果没有公正过,十几年以后,很难找到证据证明这笔钱是我婚前的收入,那就是婚后共有财产,而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果真遇到法律纠纷,根据参考资料第一条“纪要”一定会要求分割保单,或者一方补偿另一方当下保单价值的一半(在不合适退保的情况下)。

那如果这个人很精通法律,在婚前用经过公证的资产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这份保单,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保单,但是别忘可参考文献第4点,所有保单取得的收益部分,都属于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保单在法律里面能完全属于婚姻一方(包括理赔)

哪些保单可以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规避法律方面的问题呢?

根据“纪要”,只要是作为理赔出来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比如A君帮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比如A君帮自己买了一份疾病保险,结果自己生了大病,保险公司赔500万,那这笔钱完全是A君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就是由父母赠与的,在公证或者遗嘱里说明这个钱给到子女就是用来购买保险的。比如父亲在公证处公正了1000万,要求钱给女儿小梅去购买保单的。这样,保单婚后也完全属于小梅一人。

第三种 父母作为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所有价值属于父母,不会属于夫妻任何一方。比如:小梅的爸爸担心女儿结婚后婚姻生活不幸福,以自己作为持有人的身份,女儿作为受保人的身份买了一份收益性质保险,那保单里所有滚存的红利,收益等等,都属于父亲个人,父亲可以定时拿钱派给小梅,但是小梅和丈夫对于这张保单,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权利。

实际操作中,我们的香港保单会受到婚姻问题波及么?

这个可能是读者朋友们最关心的话题了,如果婚姻问题真的发生了,实际操作和法律裁决是否会有出入?我的海外保单结果会是怎么样的??

其实就像国内很多法院的判决一样,裁决结果和执行是两码事。就以香港保单为例,国内的法律可以裁决个人的海外保单,但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香港法院和在港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理会内陆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而一夫前段时间和相关业内人士聊天中,得知保险公司不会向除保单持有人外,任何第三方包括向内陆地方法院,透露客户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也不会接受除保单持有人外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要求。

除非:

内陆最高院下达的文件,要求香港法庭协助清查,执行判决,前提是,这个案子得到最高法院(操作难度有点大,而且真的到了,说不定先排队排个三五年,人家保单里资产早处理掉了);

或者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香港打官司成本地球人都知道,除非特大的保单,一般人没这个闲钱打官司)。

所以判决容易执行难,这也算是海外保单对于婚姻个人财产方面很好的保护了。

小结: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所以在以往婚姻关系中,女方一般都是弱势,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男女地位更加平等,法律更加健全,解决了很多对女性不公平的待遇。写这么多不是希望大家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信心,而是希望大家更深刻的理解“风险”这个词的含义,今天就讲到这里,大家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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