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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牵连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牵连犯
[ 2010-04-06 ]
刘德法  王国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吴某,与张某之间系情人关系。
   2007年至2009年5月,吴某利用张某负责管辖区内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初审工作及监督、管理开发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职务便利,以其亲戚朋友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要求张某为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明并向房屋开发公司协调经济适用房房源,吴某收受四个购房人贿赂款115000元,其中有75000元贿赂事实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吴某谎称购房人一共给了25000元感谢费,并将该25000元送给了张某。
   评析意见
   在该案中,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济适用房的职务便利,应情人吴某的要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吴某给予的25000元现金,触犯了刑法第388条,构成受贿罪。证据表明,张某对实际购房人的情况不了解,而且与购房人无任何接触和联系,她也不知道吴某收受购房人贿赂的具体情况,没有与吴某向购房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对张某应按照其实际收受的2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吴某而言,应将其行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价。对于吴某在2009年2月28日即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前的受贿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对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不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吴某在2009年2月28日以后收受请托人75000元的行为,应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应当是指近亲属以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关系密切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程度的人员。法律条文虽然没有对“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从立法精神看,一般应包括:第一,恋人、情人、朋友等基于感情而形成的关系人;第二,同事、同学、同乡、战友、校友、老师、学生等基于某一段共同经历而形成的关系人;第三,客户、合伙人、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基于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关系人;第四,近亲属以外基于血缘或婚姻而形成的关系人。考察上述这些人的关系是否密切,核心就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力。具有影响力,就说明关系达到了密切的程度;不具有影响力,说明其关系没有达到密切的程度。具体考察方法是要查明双方平时的人情交往以及事务往来的情况及其紧密程度。吴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的情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指行为人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吴某通过其情人张某职务上的便利,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办理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证明、协调到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背着张某收受了请托人75000元贿赂款。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较重情节”,作为本罪的成立标准。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及其他较重情节的表现形式,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破坏是间接性的,从其法定刑的设置来看,应介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对于其他较重情节的理解,应主要包括:为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实施该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受贿行为直接干扰司法活动、组织人事等国家重要管理活动的。对于每次受贿数额均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累计计算数额,因此,可以将多次受贿的行为,以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予以追究。
   对于吴某送给张某25000元的行为,是将其视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手段,还是另外构成独立行贿罪呢?我们认为,吴某向张某行贿的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吴某的目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他希望通过张某的职务行为,获取请托人更多的贿赂款,而他利用张某的手段,就是将自己收受的部分款项向张某行贿,向张某行贿是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服务的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认定为牵连犯,而不能割裂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即第388条之一规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吴某应以行贿罪从重处罚。(作者分别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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